
人民有依法納稅的權利,民間常聽說「中華民國萬萬稅」,我國稅目之多還真不是一般老百姓都能懂得的。5月報稅季剛過,緊接著7月又要繳納汽機車牌照稅,這是大多數納稅人都會有的稅負,但是否每位納稅人都懂得收到的稅單有問題時,如何進行行政救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一般民眾又為何會在行政救濟的過程中屢遭挫敗?相較於行政院會今(2023) 年3月9日通過專利法及商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茲就稅務案件以及智慧財產權案件進行比較與建議如后。
一、 法院的審查品質
A、稅務案件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第 18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且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納保法雖有規範稅務案件專業法官的取得資格,但2017年3月13日司法院卻制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讓62名行政法院法官全部就地合法,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資格,同(2017)年8月12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中,張靜律師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本是要把現在行政法院內,因無賦稅人權觀念且專業不足而不適合審理稅務行政訴訟的部分法官予以「就地正法」,把他們剔除於稅務專業法庭之外,絕非像違章建築似的通通直接發給建築執照,或如同將過期商品改一改製造日期,就重新上架一般,讓他們「就地合法」的做法;前大法官許玉秀直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過渡規範是偷渡規範,這件事如果不處理,對社會沒有交代;對此2019年1月4日監察委員李月德、趙永清及高涌誠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未能將各界對於稅務證照與成立專庭加強專業之期待,落實於核發資格條件之認定中,亦未參採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前例,就申請或參與遴選之法官予以相當程度之篩選,反以鑑別力不足之法官職務評定結果為核發標準,導致全數提出申請之法官均獲核發該證書,形同未經審核篩選,未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及強化稅務事件專業審理之精神。
根據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2013年至2017年五年高等行政法院稅務訴訟案件中,人民勝率平均只有0.0524,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財稅研究所教授黃士洲曾指出,最高行政法院稅捐判決僅5.94%有利民眾,即使人民好不容易勝訴了,多數行政法院並不自為判決,而是判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讓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的結果,就是加加減減再重新開出一張稅單,並未針對課稅性質或是否應稅的錯誤做更正,讓案件回到原點,冤錯的課稅處分猶在,形成所謂的「萬年稅單」;相較於德國的地方財務法庭稅捐訴訟勝率44.08%,聯邦財務法庭稅捐訴訟勝率17.8%,荷蘭行政法院判決人民的勝訴率大約30%左右,原則上各國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判,不會有發回給行政機關重為處分的情形,人民的勝訴獲得終局裁判,反觀,我國稅務的行政救濟之路,面臨重重難關。
B、智慧財產權案件
為了保障智慧財產權,優化經商環境,今年我國修訂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專利、商標案件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的「對審制」,強化審議效能與程序保障,以及重建救濟制度與國際接軌,從現行四級四審到三級三審,不服審議決定者,逕提訴訟,免經訴願程序。
參考日本《特許法》規定,本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法引進「查證」制度、「專家證人」制度,並強化法官之專業知識養成,藉由各級法院設立辦理智慧財產專庭,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並強化我國企業之國際競爭力。
根據司法院於2020年提出《智慧財產法院專利訴訟有效性及損害賠償之研究》報告指出,自2008年至2019年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一審專利訴訟事件無效抗辯成立之比率為52.35%,表示當事人對於專利無效的訴訟勝率為52.35%,相較德國為例,其聯邦專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自西元 2005 年至 2012 年間判決專利無效之比率平均為58.9%,而日本特許廳自2011年至2016年因專利舉發,相較日本特許廳自2011年至2016年因專利舉發認定發明專利無效之比率將近40%,因此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專利無效的訴訟勝率與日本、德國的結果相近。
對於稅務法院審理品質建議,除了加強法官的專業訓練外,亦可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透過「技術審查官」做法,在訴訟過程中協助法官處理案件有關的專業技術上爭點,例如財政部2017年公布《我國與日本稅務訴訟標的法理之比較分析》報告中也指出: 「為使法官審理稅務訴訟時更易掌握稅務訴訟之爭訟重點所在,或可思考是否在稅務訴訟中引進如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所設置之技術審查官,亦引進「稅務審查官」(摘錄自《我國與日本稅務訴訟標的法理之比較分析》報告原文),協助法官審理稅務訴訟案件,促進或加速稅務訴訟程序,發揮行政法院於行政訴訟中職權調查功能」透過稅務審查官的機制,促進或加速稅務訴訟程序」;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對於直接裁判應納稅額的部分,行政法院礙於目前可能配備人手相對不足,而法官自身工作負擔已然沉重,現在也有一種聲音,希望像智慧財產局設有技術調查官來協助調查,行政法院也可設置類似計算應納稅額的人員來協助法官,讓他們比較能夠達成法令規定的任務。
二、對於行政救濟時程的比較
A、稅務案件
根據監察院《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書中指出,實務上法院僅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民眾就必須重新進行司法救濟流程,陷入無限輪迴的行政救濟困境。由此看來,「訴願前置主義」再加上行政法院不合理的僅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 的判決,將會成為國稅局違法稅單的擋箭牌;對此,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副教授邱晨提出並認為「萬年稅單的問題,是行政法院自為判決的問題。」邱晨指出,行政訴訟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顯示當初立法者認為如果事實都已經明確的狀態之下,最高行政法院就應該自為判決,不應該再發回給高等行政法院,而納保法第21條第3項也對行政法院應查明事證、核實確認應納稅額一事作出規範。概觀不同的法條都作出一致的規定,邱晨直言,「如果不依法審判,就是侵犯到人民的訴訟權,人民幹嘛要去提起訴訟?」
B、智慧財產權案件
今(2023)年3月9日通過專利法及商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中,在加速專利救濟制度效能方面,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從現行四級四審簡化到三級三審,可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並透過創設「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特殊訴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可避免救濟制度過於複雜及裁判歧異的狀況,因此專利法修法簡化行政訴訟流程,保障專利救濟制度與國際同步,以提升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希望稅捐行政救濟程序能夠如此簡化,避免萬年稅單的問題,保障人民的行政救濟權。
已於2009年成為國內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國家應確保任何人均享有獲得效之救濟的權利。今(2023)年8月15日行政訴訟新制將正式施行,目的是能強化行政法院「保障人民權利、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之功能,表示政府亦非常重視人民行政救濟的權利,但目前我國稅法行政救濟制度,仍存在許多問題,期許政府能參考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行政救濟制度,兼顧審查品質與審查時效,讓稅災戶的行政救濟之路更加完善,而能獲得有效救濟,享有賦稅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