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2022年5月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訴願法已逾20年未全面檢討,蘇貞昌院長說,要藉此次的修法,「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但看草案修正內容,都是「行政作業的規定」,例如:修正訴願之管轄機關,增訂不作為訴願之訴願期間,配合行政作業電子化修正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以及訴願文書之送達及訴願程序中文書閱覽、抄錄等等。對於專家學者研究指出,導致審議不公,人民救濟失靈的三大核心問題並無著墨,令人懷疑政府修法的誠意。
一、訴願委員的組成問題。人民對於現行訴願制度的不滿,在於救濟失靈,人民提出的訴願無法得到公平的審議,而這個關鍵核心在「人」。《訴願法》規定,訴願委員二分之一由政府官員擔任,另外一半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這樣的規定看似公平,卻隱藏「操作空間」。
只要外部委員有一人請假,基於委員制多數決的規定,行政機關官員就可全局掌控訴願的結果,因為「官官相護」的陋習,上級機關不希望下級機關暴露太多侵害人權的案例,所以偏袒下屬機關是常有的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針對訴願委員有更嚴格的規定: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的專長。《納保法》是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稅務案件的訴願委員採《納保法》外部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的規定。但這樣的規定,並沒有讓人民獲得更多的保障。以2021(民國110)年度為例,訴願案件原處分被撤銷的比例只有2.5%,這是最近三年來的最低,如果從2019年到2021年的案件統計來看,也都沒有超過10%,比例之低跟以往素有「敗訴法院」之稱的行政法院差不多,改革不見成效問題出在哪裡?
因為依照「行政院及各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規定,訴願委員的產生,是由「機關首長」做決定,若以人民告官數量最大宗的「稅務案件」來說,訴願委員就是「財政部長」決定,所以財政部訴願會的「外部委員」就會出現「財稅機關退休官員」以社會公正人士的名義進入,而時常批評財稅機關的學者專家,就「絕對不可能」進入訴願委員會,這樣的訴願會怎可能公平審議人民的訴願請求!這就是民眾怨懟「訴願委員都是行政機關自己人」的原因。
還有,訴願委員會是「準司法機關」的性質,應該落實「迴避制度」,當人民跟稅捐機關打官司,曾涉及該相關職務或案件的財稅官員就不應該擔任訴願委員,但台灣都沒有做到。稅捐行政救濟體系中,一再出現「球員兼裁判」的不公平實境,這也是全台灣人民所面臨的困境。
因此,設立公正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遴選訴願委員有其必要性,訴願委員決定權不該落在機關首長手裡,才能去除人民對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的不信任,讓人民獲得公平有效的救濟。
二、目前租稅訴願案的「審查運作方式」有問題。訴願委員會的作業方式,都是推派一位委員擔任「主要審查」的工作,由他提出「審查報告」供其他委員參考,這就容易發生一位主審決定訴願案命運的情形。倘若其他委員沒有在「訴願審議會」之前詳細查看案件的相關卷宗文件,而審議會當天也沒有充分的時間閱讀、了解相關案情,就會根據「主審委員」的意見為意見,變成空有委員會之名,而無委員會審查之實,違背「委員制多數決」的體制設計。
再說,「訴願委員會」本身具有「準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角色,所以在先進國家的訴願法規定,人民可以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甚至調查證據,如同在「法院開庭審理」一樣,行使這些人民的權利,可以幫助訴願委員明白案情的真相,有助於案件審理。但是台灣目前《訴願法》的規定卻是,要不要給人民陳訴意見與言詞辯論的機會,竟然由訴願機關掌握決定權,而非人民提出就必須進行,其不公平性至為明顯,違背民主原則。
以台灣一年有上千件租稅訴願案為例,財政部訴願會一週只開會一次,為了消化案件快速結案,沒有充分審理及討論案情是極可能的事,委員們哪裡還會花時間聽人民陳訴意見,言詞辯論,所以多以「書面審查」為主,這就失去「準司法機關」的性質,也是對人民訴願權的侵害。其實,改革若能從源頭著手,做好依法課稅、消除違法稅單,當可減少訴願案件,訴願委員會的品質當可提昇。
三、訴願法對「訴願期間」的規定「形同具文」,必須修正以免侵害人權。目前的訴願法規定,訴願的決定時間是3個月,可以延長一次,不能超過兩個月,也就是最多五個月行政機關就要做出決定,但這只是「訓示」規定,意即「參考用的」,行政機關就算超過時間也不會被究責,更不會因為這樣,人民就可獲得勝訴。反觀,人民提訴願要在30天內提出,否則立刻「喪失訴願權」,以及後續救濟的權利。
兩相對照,制度的設計並不公平,官民在法律的地位也不對等。以稅務案件為例,人民在訴願期間還要負擔「被課稅捐的利息」,換言之,訴願機關拖延訴願審理,超過法定5個月的時間,所有的利息費用人民都必須負擔。
訴願訂定期限的目的,讓人民不必長期處在繳納稅捐金額不確定的狀態;但訴願法只規定期限,並沒有加諸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責任,也沒有明訂給人民獲得補償的機制,例如:不該讓人民負擔因政府拖延審理而產生的利息。
上述所提及的三點,都是在本次的修法中沒有著墨,卻是訴願法的核心缺失,期待立法委員未來在進行審議時,能本於保障人權,以及落實有效救濟的精神,修訂出符合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的訴願法,讓人民權利確實獲得周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