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唯官員有良心 以民為主以法為規法治稅制改革

 

時間是嚴謹的,尤其是法律的規範,多一天,少一天都不行。譬如稅款徵收期間,財政部常以函釋擴大解釋,造成認知差異上時效的爭議以及人民權益的損失。

針對稅捐徵收期間計算不同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為統一法律見解,於114年6月4日宣示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揭示「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

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簡單明確,然而,財政部的函釋居然能扭曲成,「判決後稽徵機關再填發繳款通知書的繳納期間屆滿30日」,想要延長徵收期間,竟可以無所不用其極地硬拗至如此田地,堪稱奇蹟。還好大法庭的法官們能夠堅持正義,不留給財政部上下其手的空間。感謝法官們仗義執言,築起防線為人民保住應有的權益。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林石猛律師認為大法庭採用租稅法定主義(國會保留)、例外規定解釋從嚴,認為完全契合「司法為民、保障民權」憲法意旨。他回想自己在75年年底初任檢察官時,學長就曾告知如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其利益應歸人民。因罪刑法定主義的適用結果,法律沒有規定或限制,就是人民的自由,租稅法定亦然。

前大法官、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表示,他早期在日本讀書,看到日本憲法裡第76條第3項寫得很清楚,法官要根據良心,只有依據憲法和法律來執行他獨立的職權。城仲模說看到憲法寫良心覺得很感動,他認為日本對良心兩個字的詮釋非常的多,也不是口頭說說,是從許多案件中堆砌起來的。

法官依良心,以人民自由為依歸,為此次大法庭針對稅款徵收期間的法律見解做了最佳的詮釋與見解。徵收期間之計算雖是冷門議題,卻跟納稅者權益有重大相關。雖說權益是爭取而來的,然而,當權者若沒有本著良心行事,只怕要耗費更多的精神與氣力在法律見解上的攻防與辯駁。正所謂,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此庸非彼庸,以邪稱之更洽當,邪就是不正,一旦心態有偏差,無謂紛爭已在佈滿荊棘的稅務訴訟中。

課稅制度理應是國家治理的核心,如今卻成為行政失靈的照妖鏡。呼籲政府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正視此等亂象,莫讓改革名義成為擾民的事實,唯有官員有良心,讓課稅回到公開、透明與信賴之上,這場制度翻新將會是人民有實質人權的「以民為主」的真正民主國家,「以法為規」的法治與稅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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