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是一個社會中的重要支柱,然而,時常也充滿爭議和困難。蘇炳坤案、謝志宏案和太極門案就是鮮明的例子,它們彰顯了在司法追訴中可能面臨的不確定性和挑戰。
75年,蘇炳坤捲入了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案,並在同案被告郭中雄遭受刑求的情況下被判定犯下搶劫和殺人未遂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儘管蘇炳坤也遭受刑求,他一直堅持自己的清白,但最終在法庭上被判有罪。
蘇炳坤選擇了司法不服從的道路,拒絕前往執行刑罰。87年,他在醫院被逮捕,開始了他的監禁生活。儘管經歷了檢察體系的多次救濟,包括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和檢察官的再審聲請,法院的大門始終未曾為他打開。最終,他在89年經由總統的赦免獲得釋放,宣告罪刑無效。
在蘇炳坤案中,刑求爭議彰顯了官員可能的不當行為。如果有官員違反法律程序,尤其是使用刑求等違法手段,應該受到刑事法律制裁。這不僅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司法公正的堅守。而這樣的懲罰應當無追溯期限,確保追求公義的原則得以實現。同時,強調無論身份地位,犯法者皆應平等受到法律的制裁。
特別的是,轄區警方幾乎都知道蘇炳坤是冤枉的,未曾發動逮捕執行,但蘇逃亡10年後,遭轄區外警方逮捕入獄,89年底獲總統特赦,但蘇認為司法應還他清白,歷經4次非常上訴、4次聲請再審都遭駁回,終於在107年獲高院再審庭判決無罪,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蘇炳坤被司法搶走的32年,人生最精華的時期都在牢獄中或有罪之身中度過,又豈是一紙宣判無罪能怯除其中辛酸!
無辜者的掙扎:謝志宏案89年6月24日,台南縣歸仁鄉發生一起雙屍命案,男女遭人以利刃殺害,謝志宏與郭俊偉被法院認定為共同持刀殺害二名被害人。謝志宏在逮捕後曾多次自白犯案,但後來撤回陳述,一再主張冤屈。本案因缺乏血跡、指紋等物證,法院以案發時扣案的蝴蝶刀無血溝,認定持刀殺人者除郭姓被告外還有他人,但在歷經多次審判後,謝志宏於100年被判死刑確定。
司法爭議與再審程序,然而,謝志宏案的冤獄爭議引起社會廣泛關注。107年,監察院提出調查意見,指出案件存在五大疑點,要求法務部檢察機關進行非常救濟。臺南高分檢林志峯檢察官在調查中發現當初承辦員警未移送的新資料,包括謝志宏手寫行蹤交代稿、郭姓被告畫像等。檢察官重新調查,發現判決疑點,並提出再審聲請。這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由檢察官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的第二次案例。於108年3月,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謝志宏重啟審判。冤案!應追究加害人的司法正義,我們下集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