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4月16日公布新任檢察長名單,遴選期間共有37人競逐,檢察長人選成為新聞焦點,引發社會大眾對檢察長人選的品德、操守或能力之關注。檢察長具有對案件的指令權,對檢察官是一種權力制衡,但若是不適任的人選當上檢察長,所動用的權力非同小可,未來的檢察體系堪憂。4月8日上午由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主辦、立法委員何志偉辦公室協辦「檢察官制度的轉變與改革」記者會於立法院中興大樓一樓舉辦,法學專家呼籲慎選優秀的檢察長,建立客觀公正的檢察官體系,立下法治的重大里程碑。
檢察長必須為全體檢察官之表率
檢察長究竟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依據國是會議建言,法務部於107年將檢察官納入「行政體系」,既然是行政,就不應該再領取類似法官辦案才有的司法加給。且檢察官若借調到其他法務部行政機關(如廉政署、行政執行署),仍繼續領「檢察官加給」,但是法官法、法院組織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都沒有將「廉政署」、「行政執行署」的公務員,納為「司法官」,這些官員卻可以擁有雙重身分(檢察官身分、其他行政官身分),而領取檢察官加給。這是台灣文官體系大敗壞,似乎好處占盡,實非妥當。
檢察官職責在於刑事證據蒐集、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正確法條,此項專業與經驗法則,則非其他「非檢察機關」,可同理比喻。科技日新月異,犯罪亦然,外派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實在不適合直接回任「司法權」的「檢察長」!因為如讓其直接「空降」成為「檢察長」,對於堅守從事檢察官業務的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顯然構成不公!陳志龍強調,檢察長是檢察官體系的重點關鍵人物,必須要為全體檢察官之表率,對於監察院認定有違法、失格者,則應該要謹慎選擇。如從「行政機關」(行政執行署、廉政署)調回「檢察機關」,要有「猶豫等待時間」的制度,先擔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後,觀其任務的表現,即假以時日的觀察,才可以升任「檢察長」。
檢察官的約束必須比法官嚴格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表示,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檢察官所有的福利、保護、懲戒都比照法官,但是檢察官辦案是主動偵查,可以自己主動找案子偵查,法官辦案是不告不理,檢察官可以隨便把人起訴,安一個罪名,就算你最後無罪,可能已經8年、10年以後了,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他認為對檢察官的約束必須比法官嚴格,且台灣的自訴制度不但不能廢,而且要盡量放大;像太極門案及很多的冤案,回頭到地檢署要告檢察官,案子就不見了,都被簽結掉,連不起訴都不做,只有自訴才能讓案子可以公開。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及社會科學系曾建元教授提到,在現行的制度下對於檢察長,民眾有更高的期許,因為檢察長對於刑事偵查追訴如果過多不當的干涉,會影響到具體的個案正義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