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著好看的行政程序法

文/鄭安安/自由業(台北市)

台灣自民國9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程序法》,其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規範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行為適法公正、公開,以達成行政民主化之目標,進而保障人民基本權益,落實現代化民主國家主權在民的理想。然而實施14年以來,稅捐稽徵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法令的恣意行徑仍屢見不鮮,導致民怨四起,已成為政府侵害人權最大霸凌者!根據法務部統計,103年行政執行署新增待強制執行的欠稅、欠費案件,約477萬件,以去年台灣有2,343萬人、838萬戶來看,平均每4.5人或1.75戶就有欠稅、欠費問題!司法院統計近八年來,稅捐事件高居行政法院30項分類事件的第一名。難怪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表示,人民最害怕政府的兩件事就是「被關刑罰與課稅拔毛」。

依據國家體制設計,法院為保障人民權益而存在,但當人民因【賦稅】爭議不得已走上行政救濟程序時,並無法獲得公平公正的對待。因為最高行政法院所做的終審判決,常常未將違法課稅處分撤銷,而是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於是稅務機關又重核複查決定,加加減減後,萬年不死稅單於焉誕生。

《稅捐稽徵法》雖已增列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但稅務冤案卻年年有增無減。《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也只是擺著好看而已!徒有冠冕堂皇的行政救濟機制,沒有依「程序正當性與實質證據」原則應有的作為,導致人權與法制蕩然無存!有道是「天有天理,人有道理,國有法理」,法理不從,民心難安,天下大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