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陳長文也打不贏的租稅官司!

◎鄭義心/中壢〈大學教師〉

「陳長文律師也敗訴了!」

眾所皆知,旗下超過百位專業律師、會計師、黨政關係良好、堪稱國師級的陳長文律師,曾親自出庭控告國稅局亂開稅單的一個烏龍「溢徵收地價稅案」,日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貴為美國哈佛法學博士的陳大律師,竟然也是從「行政訴願」、「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一路慘敗到底,親自體驗了一般弱勢人民,遭受國稅局課錯稅時的無奈與痛苦!

回顧該案,陳長文在一審敗訴時,立法院甚至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通過了所謂「陳長文條款」,規定政府課錯稅時,退稅應無期限。但是陳律師也真奇怪,明明被溢徵收的錢都拿回來了,還是不服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難道是擁有大批專業律師、會計師團隊的他,打官司不要錢?!

筆者認為應該不是!陳律師所要爭執的是一個認事用法的基本法理!明明是國稅局當初濫行使用行政裁量權,課錯了稅,其實依行政程序法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陳律師平時熱心公益,積極參與紅十字會的國際救助活動,把溢徵收的錢退還給他,一點與沒有違反不撤銷的規範理由,根本不需要利用修法再退錢,只要真正「依法行政」,不就好了嗎?那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這是因為陳長文律師一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勝訴,這一路判決他敗訴的行政法院法官、駁回他訴願的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否決他復查法理的國稅局局長、稅捐稽徵人員就都全都錯了,甚至當初所發的檢舉獎金與績效獎金都可能要被追回,因此逼得這個恐怖到極點的行政訴訟共犯結構,有著牢不可破的「官官相護」利害關係,正嚴重啃蝕人民對政府的信任與司法的信心,值得全民共同覺醒與監督關注。

再看看十三年前,遭侯寬仁檢察官以養小鬼詐欺與逃漏稅起訴太極門冤案,96年7月間該案已獲三審無罪定讞,98年初亦獲冤獄賠償,但是當時依錯誤起訴資料、未等判決釐清事實就錯誤開單重罰的稅單,至今仍然死纏著太極門,甚至傳出要查封拍賣他們的練功道館?!媒體播出許多年紀加起來將近三千歲的阿公阿嬤聚集練功道館,聲淚俱下地控訴國稅局蠻橫暴行,令人覺得難過痛心!難道大埔阿嬤的悲劇事件又可能上演,台灣人民的苦難為何無處申冤?監察院在做什麼?法務部在做什麼?立法院怎麼這麼弱勢?

事實上,該稅務冤案癥結實在很單純,台北市與中區國稅局依據未經法院審理的錯誤起訴書資料,不願承認當初開錯單的違法疏失,逕自使用「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的法院判例,將「行政裁量權」無限上綱,一路錯到底。

經查證, 91年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的聯席會議中決議,卻顯示:「上述判例已遭正式廢棄不可再援用」,其法律約束力可是等同判例位階。沒想到國稅局不理照用、行政法院法官不查也照用;甚至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中也表明:「…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而在財政部訴願會也曾就太極門稅務冤案5次撤銷國稅局原處分,也都表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

可笑的是,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卻仍然對媒體公然宣稱,國稅局能不管刑事法院判決,各自認定本質!張次長意圖混淆視聽、欺騙社會民眾,散佈錯誤資訊,其心確實十分可議?!國無二法,同樣一部六法全書,同樣是「稅捐稽徵法」,司法官與當權者豈能肆意亂判亂辦,老是想用「自由心證」與「行政裁量權」來遮掩錯誤,甚至賺取查稅或檢舉獎金?

2010年中華人權協會的「租稅人權民調」第一名就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可見台灣民智大開,既使連陳長文律師都打不贏的租稅官司,卻能因為全民覺醒而將司改浪潮推向行政法院與財政部訴願委員會。諸如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與嚴重違反刑法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刑法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與刑法215條「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等罪刑條條皆為公訴重罪,正等著那些死不認錯的司法官與稅務官,自毀美好前程。

好心地奉勸一句這些具有裁判權的官員:「人民已醒,回頭是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