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信仰的人權 嚴重遭受岐視

文/戴樹光/自由業(桃園市)

    「賦稅人權」是自人類有歷史以來,一直被忽視的一種人權,直接傷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幸福與家庭和諧的權利,直到近幾年來,才在台灣與國際間提出與重視。在 2014年12 月9日「國際人權日」的前夕,於台灣台北舉辦的「兩公約與賦稅人權國際論壇」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黃俊杰教授即指出:「人民雖然應該依法律繳納稅捐,但是各類的稅法,在保障人民憲法上的權利,這是比繳納稅捐更重要的一件事。」「個人的堅持是,認為這個地方是滿重要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扭轉過去,只是單純談人民的基本義務,並沒有去談人民的繳稅,這是他有很多的憲法的權利必須要被保護的。」

    就論壇中,以黃教授舉例的個案為例,其在國內具合法的道教會團體會員的資格,其弟子無償敬獻的敬師禮即屬贈與,與其他宗教、信仰無異,財政部在民國 64年的一個函釋即講到,「對於教會傳道人,如果接受信徒的贈與,可以免納所得稅」,基於國家對於宗教捐獻的稅捐規範,應該要有平等對待的義務,黃教授更進一步指出:「對於特定宗教的敬獻金,在稅捐課徵上面,做不同的處理,這個會構成宗教跟信仰的一個岐視。」「所謂不岐視跟平等的原則貫穿整個經社文公約,為了達到實質的平等,必須消除傳統以來對於各個宗教團體沒有足夠的一個平等對待,因此如果以這樣一個岐視的理由,對於這個宗教透過禮拜,或者是宗教的信仰,或者是敬獻禮的方式,加以歧視,這個就已經構成所謂的直接岐視。」「在經社文公約15條的第 1項裡面,也特別把這樣的一個情形,歸類在文化生活權裡面,尊重宗教信仰制度的傳統,特別是它歷來所遵守的一個整個宗教的一個禮儀的一個方式,不應該對不同的宗教,做不同的一個對待,每個人都有表達他對於這個宗教文化的認同跟習俗的生活的這樣一個權利,因此政府如果以影響團體運作的方式,要求要改變他們的敬獻禮的方式,會構成對文化團體的一個岐視,而違反經社文公約。」

    回顧台灣社會的過去,在戒嚴時期即有對一貫道及錫安山 (新約教會) 的不平等對待及政治迫害,然而,現今社會開放、政治解嚴,政府仍有對特定宗教團體以稅務方面進行岐視與迫害,這對人民在憲法上、兩公約上及國際有關人權條約上應有之人權及保障,無疑是毫無任何成果,顯示政府在這上面的無知與漠視及嚴重侵害人民自由信仰的意識。

    服兵役一樣是憲法上的義務,自2000年起台灣已有因信仰(不從事任何有關軍事方面的行為)而不服兵役改服替代役的情形,這對尊重宗教及信仰上的人權,無疑是往前邁進了一大步;然而在稅捐的課徵上,現今卻仍存在岐視、迫害人民自由意識信仰所敬獻的敬師禮,對特定宗教團體有著不平等的對待,這樣的國家、這樣的社會,人權的曙光又何時能夠露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