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制度的真與偽?公平裁判的必要條件,如何落實(上)】——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 陳志龍

陳志龍教授(Prof. Dr. Tze-lung Chen) 於2023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

 

一、迴避的課題:法學至高的公正判斷人選議題、憲法議題、人權議題

二、法官「人設」的關鍵問題

三、訴訟程序:無主宰者 vs. 強硬主宰者

四、當今的憲法判決見解

五、真的「真實發見」、偽的「維護造假」,存在極大差異

六、詮釋學下的「迴避」意義!

七、似乎目睹了司法實務的虛偽和雙標?

八、法治國家的主軸

九、累積成災

十、侵蝕到司法的獨立性的基礎

十一、沒有「公正裁判人」,則司法裁判的前提、方法(證據法則),均將無所附麗!

十二、思維,影響到裁判人的格局

十三、結論


一、迴避的課題:法學至高的公正判斷人選議題、憲法議題、人權議題

對此,應該不是法院用內部的解釋,即可以否定、認定,脫逸此至高議題!

A. 公正審判(fair trial)的要求!

審判裁判者,不偏不倚地遵守的審判,是公正審判。

B. 《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和《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以及整個《世界人權宣言》中的許多其他憲法和宣言都明確宣布了與公正審判有關的各種權利。

C.從人民的觀點,享有「公正審判權」(Right to a fair trial)。

C1.公平審判的性質,最後修改於2015年7月31日。(Attributes of a fair trial,Last modified on 31 July, 2015.)

10.17 廣泛接受的公平審判的一般性質-有些可以追溯到普通法,有些可以追溯到重要的議會改革-現在可以在國際條約、公約、人權法規和權利法案中找到(10.17   Widely accepted general attributes of a fair trial—some traceable to the common law, others to important Parliamentary reforms—may now be found set out in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ventions, human rights statutes and bills of rights.)。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第14條所示,包括以下內容:

—獨立的法院:法院必須「有能力勝任、獨立和公正」(competent,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公開審判(public trial):審判應公開舉行,並公開做出判決。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被告在其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無罪- 因此,檢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超越合理懷疑(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證明有罪。然此項「超越合理懷疑」的「量化標準」,並不是「演繹」;而是「歸納的統計法」,對此,有論證方法之質疑。判斷的「經驗法則」,應符合「窮盡的證據評價要求」(Gebot der erschöpfenden Beweiswürdigung )而為推論。(註1)

—被告被告知指控(defendant told of charge):以被告他或她所理解的語言,應及時、詳細地告知被告,對他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

—有準備時間和配備(time and facilities to prepare):被告必須有足夠的時間和配備來準備防禦,並與自己選擇的律師會談案情。

—審判不得無故拖延(trial without undue delay):不受不當拖延地審判被告- 即逮捕和審判之間的不當拖延,也許考慮到延遲的時間長短、延遲的原因,以及對被告是否有任何偏見。

—律師的權利(right to a lawyer):被告必須被告知,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即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接受審判,並親自或透過他自己選擇的法律援助為自己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者,則被告知此權利;在任何出於正義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向他指派法律援助,並且在任何此類情況下,如果他沒有足夠的能力支付費用,則無需支付費用。

—詰問證人的權利(right to examine witnesses):被告必須有機會「詰問」不利於他的證人。在與對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獲得證人的出席權和詰問權。

—-獲得翻譯員的權利(right to an interpreter):被告如果無法理解或說法庭上使用的語言,他有權獲得免費翻譯的協助。

—不自證已罪權(right not to testify against oneself):被告有權「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或認罪」。

—禁止雙重危險(no double jeopardy):任何人都不得因為根據各國的法律和刑事程序,最終被定罪或無罪的罪行,再次受到審判或處罰。

10.18公正審判的要素,與法院的定義或基本性質有關(the defining or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a court):即,包括:法院獨立性和公正性(the court’s independence and its impartiality)的實際與表現(the reality and appearance ),程序公正的適用;遵守公開法庭原則(the open court principle),作為一般規則;並且法院會給出其裁判的理由。

實踐正義(Practical justice)

10.19 然而,公平審判的性質,不能確鑿和詳盡地定義。In Jago v District Court (NSW)。

二、法官「人設」的關鍵問題

為什麼法官要有迴避制度,且要「真的迴避制度」,而不容許「假的迴避制度」,更不應該是「高貴的虛偽的迴避制度。所謂「真的迴避制度」,其實際內涵是:

A.正義女神,蒙眼,就是無私的人設:如果是開眼,這就不是正義女神!

A1.公平裁判、無私裁判、全方位裁判、正確裁判的要求。

A2.司法女神「要蒙眼」的意義,與「不可開眼」的意義。

朱斯提提亞(Justitia/Iustitia),通稱「正義女神」(Lady Justice),是一位古羅馬的擬人化神祇,其名稱由法律「jus」一詞轉變而來。

天秤;公平、公正的審判。

長劍,制裁罪犯的正義武力。

眼罩,平等、客觀、不徇私、一視同仁的法治精神。

女神說:雖然我蒙上了眼睛,但不代表我閉上了眼睛。這位女神就是古羅馬神話中的正義女神叫朱蒂提亞,是正義的守護神。「正義」在拉丁語中寫作「Justice」,來源於女神的名字—Justitia,她代表了正義、正直、無私、公平、公道,是正義的守護神。在英文中,justice就表示「正義、公正」。正義女神最早見於古希臘的神話。

現今經常出現於法院的其肖像是由古希臘及古羅馬代表正義的女神堤喀(Tyche)及福爾圖娜(Fortuna)的形象混合而成。

她的名字的原意為「大地」,轉義為「創造」、「穩定」、「堅定」,其手中常持一架天平。

在文藝復興時代,正義女神朱蒂提亞的造像開始出現在歐洲各個城市法院的屋檐上。女神仍然沿用古羅馬的造型—披白袍、戴金冠、左手持天平、右手持長劍、蒙住雙眼。(註2)

古希臘神話說:天庭上的眾神失和,世界處於災難的邊緣。誰來調解仲裁?

血氣方剛的易受水仙女的勾引,老於世故的卻不敢對權勢直言。

天上地下找遍了,也沒有合適的人選。

最後,宙斯身旁站起一位白袍金冠的女神,拿出一條手巾,綁在自己眼睛上,說:「我來!」;眾神一看,不得不點頭同意:她既然蒙了眼睛,看不見紛爭者的面貌身份,就不會受誘惑,也不必怕權勢。—這就是正義女神的蒙眼布的由來。

正義女神是裁判之神,只用天平衡量訴訟雙方提出的證據,哪一方的證據充分就勝訴;哪一方的證據不足就敗訴,用寶劍加以處罰。

她的職責是「裁斷」而不是發現,所以要蒙上眼睛,避免外界的聲響擾亂理智的獨立運行。她不會因為看見訴訟雙方而有主觀上的傾向性,也不會因為受到干擾而難以實現正義。這樣,就能對不同種族、階級、性別的人都能一視同仁、公平對待。(註3)

Themis即泰美斯(Θεμις / Themis,"法律")。是法律和正義的象徵。泰美斯是希臘正義與法律女神,以頭腦清晰見稱。她用布蒙住雙眼,代表一視同仁。

按照歐洲像章學的解釋,白袍,象徵道德無瑕,剛直不阿;蒙眼,因為司法純靠理智,不靠誤人的感官印象。

【正義女神的蒙眼布】蒙了眼睛,看不見爭紛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會受到利誘,不必畏忌權勢。

【正義女神的雕像】 雙眼蒙住,表示公正無私,不徇私情,一視同仁。

她左手高舉天秤,象征著絕對的公平與正義;右手持誅邪劍,誅殺世間一切邪惡之人、懲惡揚善。

腳踩毒蛇,表示罪惡都永無出頭之日。所以在法院或是仲裁機構裏經常能看到忒彌斯的雕像。

守護神寶物,有以下:

【天秤】 正義女神忒彌斯左手所持,象徵著絕對的公平與正義,度量世間一切不公之事。

【誅邪劍】 正義女神忒彌斯右手所持,誅殺邪惡之人、懲惡揚善,是維持正義與正氣的厲害法器。

【束棒】 正義女神的倚靠,代表羅馬最高執法權力,是權威與刑罰的化身。羅馬名為Fascis。

A3.已經「開眼者」,為什麼她就不能夠再擔任裁判?

A4.所謂「審級利益」的設計、與其重要性!(四級三審、三級三審、二級二審的用意)為了透過審級利益,而有真相的發見。

A5.破壞司法公正性!

至於宣稱只要沒有參加「言詞辯論者」,就可以算是「蒙眼」?是真的是不知道「審級利益」!因為實際上既然

已經「開眼」,還硬說是「蒙眼」,如此亂七八糟的胡亂說法,如何符合公正審判的要求?

A6.憲法上的法官,要本於「良心」、「獨立審判」。法官,係對於「基本權」的維護者。

A7.法院審級制度,在於透過不同審級,審查原判決,糾正錯誤的救濟程序

A7.1.英美法系

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之間,有三個主要區別:

證人和證據,法官,以及陪審團:

初審法院是案件開始的法院。 在初審法院,雙方都提供了證據來展示他們對所發生的事情的看法。 在初審法院提交的大多數證據來自證人(回答案件相關問題的人)和證物(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檔案,如圖片、衣服、武器、檔案等)。

然而,在上訴法院,沒有證人,也沒有提出證據。 在上訴法院,律師只是在法官或一群法官面前爭論法律和政策問題。 在初審法庭上,律師提出證據和法律論點,以說服陪審團審判中的陪審團或法官在法庭審判中說服法官(in a bench trial)。

只有當初審法院(in the trial court)犯了非常重要的法律錯誤時,上訴法院(The appellate court)才會推翻初審法院的決定。 在某些情況下,上訴法院法官可能認為初審法院的結果應該有所不同,但如果沒有犯法律錯誤,他們就不會推翻下級法院。上訴法官僅根據關於如何適用和解釋法律的法律論點做出決定。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rial Courts and Appellate Courts?(註4)

A7.2.我國司法審判制度

審級制度的設計

行政訴訟:一訴願、二級二審

民刑訴訟:三級三審

透過審級不同,予以救濟,此等審級利益,不容剥奪。

A8.台灣的「不蒙眼法官」,破壞審級制度。再不糾錯,二級二審、三級三審的審級制度,蕩然無存!依據良心、獨立審判,遭到浩劫!

為什麼要蒙住眼睛?

蒙眼不是失明,是自我約束,是克服直視對象所產生的誘惑,凡事一律按照天平公平稱量。

天平代表公平,女神用它來衡量每個人應得的東西,不能多也不能少;長劍象徵力量和權力,女神用來對付那些社會正義和秩序的破壞者,對於不公不義的人與事,揮劍便砍。

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羅馬的法諺:「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B.天平的主軸,是剛正無私:

如果主軸,偏向一邊,就是扭曲的「天不平」

C.不容許複雜的假面法官?

對此,在日本,有本關於法庭的著作,即假面法庭(Kamen Court):

其內容是:圍繞日本琵琶湖,時價10億日元的高地上土地買賣糾紛,中介律師和房地產商竟被殺害。 

在事件陰影下暗中活躍的神秘女人。 身為法律的盾牌,揮舞著虛實實遊戲的辣腕,湧向甜蜜利益的地面師。

運用專業知識,挖出民事審判的實際情況,法庭推理小說的傑作。 (註5)

https://www.amazon.com/-/zh_TW/和久峻三/dp/4041421195

D.最高行政法院,曲解「迴避制度」的本質:

針對最高行政法院2020/07/02新聞稿的回應

-01-「審級制度」是憲法、法律的設計,沒有「法官保留」的解釋空間。

現在「法官」的內部曲解,似已經破壞了憲法、法律「審級利益」的設計原意。

-02-原來「不矇眼」,根本就是假公正,牴觸了「法律」的審級制度,剥奪了「審級利益」。

-03-真正的司法女神是要蒙眼的。假面法庭的法官,不蒙眼!

-04-即使黃O玲法官說:「我最公正」,她就可以打破審級制度,而例外,不蒙眼?

-05-黃O玲要出來,說清楚講明白:「我當時為什麼不蒙眼?」現在,她不能夠躲起來,不說話!

-06-「不蒙眼」「號稱公正無私」的「台灣行政法院司法女神」,會是以「行政機關的利益為導向」的「特製司法女神」?

-07-法院對自己「不蒙眼」、明目張膽地、做出「拒絕迴避」、「毋庸迴避」的蹤容!

-08-已經預有成見、已經看到了案情的人,進到「再上一個審級」,會有「不蒙眼」的公正嗎?

用假案整肅,法官的無私,也是假的,#司法 一般只談「#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但忘了最前面的「良心審判」,良心才是核心。

 


(註1)請參考陳志龍:超越合理懷疑與證據證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69,(2009年3月),頁187以下,尤其是頁218-9。

(註2)https://kknews.cc/news/4qa4923.html

(註3)網址:https://71a.xyz/rKDeVB

(註4)https://en.m.wikipedia.org/wiki/Appellate_court

(註5)江戶川亂步獎獲獎作品。和久峻三,Kamen court (Kadokawa Bunko green 421 to 9) (1980) ISBN: 4041421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