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3 文/曾夥大/自由業
少數檢察官濫權辦案,利用媒體公開辦案,沒證據也起訴,造成法官無罪判決的比例很高,還能上訴再上訴,真是浪費司法資源、凌虐百姓、戕害司法人權,最後死不認錯的說與法官看法不同,連被監察院糾舉後也能逃過處分,甚至還繼續升官發財,這樣典型人物以侯寬仁檢察官為代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執法官員依法行政,據以撤銷。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2001年全台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約189萬件,...接著2015年653萬件,2016年809萬件,2017年936萬件,2018年1021萬件,2019年1104萬件,2020年更高達1431萬件,2001-2020成長了7.57倍。政府恣意徵稅,造成企業倒閉、內資外流,外資不敢來台投資,年輕人低薪失業,人才外流。其中「稅務獎勵金」,違憲、違法,更惹起濫權徵收之動機。顯然,這當中開錯稅單的案件不知凡幾,更讓人民普遍的不信任稅官,但對政府官員死不認錯的心態也是無可奈何!這樣典型人物是以前財政部長張盛和為代表,更是犯錯繼續升官發財代表性人物。
看看德國在戰後的司法改革瞬間成長,從一個極權國家變成法治國家,日本也是如此,雖然仍保留天皇,但並無實權,憲法把良心放在裏面,也變成一個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非常難得。反觀台灣戰後演變至今,雖然也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但執法的官員們似乎都沒有人權的觀念,以至百姓的人權被侵害時有所聞,「人民人權被侵害,十之八九來自於政府」,國家元首有這樣的認知,仍然未建立台灣為人權國家。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提出兩個解決太極門案的方法,一、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分之撤銷;其上級機關(包括上上級),亦得為之。將民國81年度的枉法裁判撤銷掉,就能連苗栗土地執行也都通通翻案,這應該是比較好的解決方法。二、立法,催生太極門平反條例。就民國80及82-85年度被撤銷理由,即可當作81年度再審的理由;為特定人、事立法也有先例可循,如228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