褪去國家保護傘 違法濫權官員將無所遁形

2024/04/08    文/蕭禪/博士生

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調查」拖延時間,以「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 違法濫權檢察官真的喬不出法律可懲處嗎?在109年9月第6屆監委通過首件彈劾案,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會石木欽,調查監委指出,彈劾權的行使,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以228事件來說超過30年照辦,江國慶超過10年一樣追究違法官員責任,國外甚至連二次大戰納粹違法官員,超過70年還是追究責任。

長期以來,官員在國家的保護傘下,不管薪俸、升遷、獎勵、退休…都有周全的法規規範,所以只要「奉公守法」大概都可以全身而退,並頤養天年。一般違法濫權的官員,就是最會走法律漏洞,「知法犯法」是他們最鮮明的寫照;雖然公務員違法要受「公務人員懲戒法」處置,而這些老奸巨猾的官員,就有本事在十年年限下,躲躲藏藏,並仗勢著有官官相護的保護傘,就安然閃過了追溯期了,如此,受害者就是活該。

政府應修法讓惡官無所遁形、打回原形,除記過免職、更要求歸還升官及退休的俸祿、還要負責賠償國賠金額,真正還人民正義清白,不讓違法官員繼續危害百姓及其部屬,也希望政府能致力於保障人權,除了將戕害人權的惡官打回原形,使世界各國可以看到民主、法治、人權的台灣,讓台灣的人權形象發光發熱,更讓台灣價值獲得國際認同。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強調,人性尊嚴不是寫在紙上,檢察官執行公權力手握一把刀,當然要慎重,而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除貪汙行為外從沒有被引用懲處濫權檢察官,因為現實面這條法律要件嚴格很難成立,所以被濫權起訴纏訟十年,也無法提告檢察官,因為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沒有被害人!所以被害人無法使用這法條。太極門案檢察官濫權起訴,一、二審無罪,為何又再上訴?拖十年,公務員懲處的追溯期也過,法律只是紙條宣示沒有意義,吳景欽認為一般人對政府結構性侵犯人權的罪,依據羅馬規約殘害人權案件,沒有追溯時效,台灣要接軌國際,應該將這條訂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