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論倍罰 人民變稅奴

2019/04/28    文/趙漢青/教師(高雄市)

日前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怕逃漏稅行為被輕判,將修法重懲,最高可罰3倍,重點是,罰得合理?有符比例原則嗎?誰來認定?茲舉以下幾個案例說明:

案例一:S先生曾跟一家公司買貨,國稅局指稱對方是空頭公司,說他的發票不實,並要他自己舉證,查證對方有沒有進貨的紀錄,S先生到台中法院做證跟對方有買賣交易,法院裁定對方不是空頭公司,開的發票沒有不實,S先生據此遞送國稅局,國稅局仍然認定對方是空頭公司,並威脅,假如再繼續申訴,就要追他25%的稅,S先生在無奈之下只好簽切結書不再申訴,並繳本稅5萬加裁罰1倍共10萬元。

案例二:國稅局查到B先生用親戚的名字買房後,因變故需要現金而賣出,只因戶籍未遷入,即認定他有炒房之嫌,應補奢侈稅180萬,再重罰2倍共540萬,當事人無力繳交,名下所有財產被查封,本人還被管收,一夕間成稅奴!

案例三:2017年4月初一位黃小姐收到2014年間的補稅單,台北國稅局認為她漏開9千多萬營業額發票。5個月內收到3種不同金額的稅單,國稅局跟她說,「你要繳就是罰1倍,不繳就罰1.5倍!」

上述案例都是稅官說了算,有稅官員要求民眾「多少繳一點」,甚至有企業發現申報錯誤,去請教國稅局如何更正,竟被重罰20倍!台灣逃漏稅罰鍰過重(更何況該企業不一定是逃漏稅),美國對一般漏稅罰鍰為0.2倍,英國是0.3倍,非洲0.2倍,我國則一旦發現有漏稅情況,便採1-10倍之重罰,印花稅罰則還高達20-30倍,達到非洲國家的100倍,罰款倍數更是由稅捐人員自為認定,而台灣稅官亂開稅單也沒有人被懲處過!

一張2000萬的稅單,被罰3倍,稅捐稽徵法規定,要提訴願就要先繳一半,共4000萬,人民怎麼活?請財政部欠稅、逃漏稅之罰則,取消論倍的罰則,最多應該罰0.3倍,這才是有人權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