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權變成人為錯誤

By Eileen Barker

艾琳.巴克

 

作者介紹:

艾琳·巴克出生於英國愛丁堡,自 1970 年代初以來,她一直在研究少數宗教及其引發的反應。她在攻讀博士學位時對皈依統一教會的研究引發了對各種團體的興趣,她研究超過150個不同的團體。她擁有超過 350 種出版物,被翻譯成 27 種語言。其中包括屢獲殊榮的《月餅是如何製作的:選擇還是洗腦?》

她曾在世界各地 200 多所大學做過客座講座,並且是廣播和電視上宗教問題的知名評論員。1988年,在內政部和主流教會的支持下,她成立了INFORM,這是一家隸屬於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社會學系的獨立教育慈善機構,提供盡可能客觀和最新的另類宗教資訊。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學生可以存取 INFORM 的獨特資源。

巴克在宗教學術研究領域擔任過多個領導職務。1985年至1990年,她擔任英國社會學協會宗教社會學研究小組主席,1991年至1993年擔任宗教科學研究協會主席(第一位擔任該職務的非美國人) ,並於 2001 年至 2002 年擔任宗教社會學協會主席。

2000 年,巴克獲得大英帝國勳章(OBE),美國宗教學院授予她馬丁·E·馬蒂獎,以表彰她對公眾理解宗教的貢獻。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普世人權宣言的簽署國,其中幾乎所有國家都在口頭上支持宗教自由的概念。然而,人權概念的理解和實施方式差異極大,我認為,實際上很少有,甚至可能沒有一個國家,所有的個人和/或所有的宗教能夠在不受國家(宣言簽署國)或其代理人某程度的偏見干擾的情況下,表達他們的信仰。

我不是律師,而是宗教社會學家,我已研究少數宗教、心靈修行或哲學團體以及社會上對這些團體的反應超過半個世紀。我逐漸明白,各個國家的法律哲學存在許多區別的方式,其中一種分類區別我稱之為「事前型國家」(預防性國家)和「事後型國家」(事後性措施國家)。

「事前型國家」採取一種政策,制定法律以保護他們的公民在損害發生「之前」,免受少數團體可能造成的損害。另一方面,「事後型國家」則允許公民相對自由地行動,但只有在法律被違反後,例如謀殺、偷竊、詐欺或虐待兒童,才應用普遍適用法律來處理。

換句話說,「事前型國家」的法律可能防阻止某些或所有少數宗教以多種方式表達他們的宗教,甚至可能完全禁止它們。相反的,「事後型國家」不太可能制定有關特定宗教或其成員的法律,因這些法律不適用於一般人。只有在宗教和/或其成員被證明違反一般法律後,才會對其施加限制/懲罰。換句話說,他們被假定為無罪,直到被證明有罪。

當然,這兩種類型(事前型國家和事後型國家)在現實中很少,甚至很難明確指明。大多數國家在其政策上或多或或少地傾向於「事前型國家」或「事後型國家」。然而有一個觀點,即民主國家更有可能是「事後型國家」,而神權政治、共產社會主義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更有可能是「事前型國家」。像北美、北歐、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和台灣等民主國家,表面上看起來更有可能是「事後型國家」,而北韓、中國大陸、越南、俄羅斯和伊朗等更有可能是「事前型國家」。

但是,一旦我們做出這種區別,就會開始遇到困難。例如,法國無疑是一個民主國家,但它通過了一些法律,這些法律可能使它看起來更傾向於「事前型」類別。有趣的是,如同太極門所處的情況,法國法院聲稱捐贈給耶和華見證人的款項不符合稅收豁免標準,因為它不是真正的宗教,而是一個「邪教」。然而,最終歐洲人權法院推翻了法國的決定,見證人被迫支付的稅款得到了退還。

確實,一旦我們開始觀察實際的實踐,會發現「事後型國家」顯然可以以多種方式使用法律或迴避法律,以限制特定宗教的自由實踐,或至少使它們難以實現憲法所保障的法律自由。

英格蘭明顯是一個民主國家,根據其法律,很明顯是一個「事後型國家」。它確實有一個建制教會(英國國教會),但其他宗教無需註冊,他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自由實踐宗教,或者選擇不信仰宗教。然而,如果宗教希望獲得某些稅收豁免,則它們必須註冊為慈善機構,儘管這完全是自願的,有些團體並選擇不申請慈善機構地位。

直到不久以前,人們一直假設所有宗教均有資格成為慈善機構,但後來一些不受歡迎的宗教(例如科學教會)被宣稱不是「真正的宗教」,因此被拒絕了慈善機構地位。更近期,慈善法已經更改,使得宗教不僅需要證明自己是一個「真正的宗教」,還需要證明它是「對公眾有益處的」。即使普利茅斯弟兄基督教教會沒有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但被認為不是「對公眾有益處的」,直到幾年後,該教會才能說服慈善委員會,證明它沒有殘酷地排斥成員與其家庭中的前成員。

在英國,在所謂的北愛爾蘭「動盪時期」,一些團體(例如愛爾蘭共和軍)被視為恐怖組織而遭禁止。自那時以來,一些宗教組織已被禁止(主要是伊斯蘭組織,如ISIS或聖戰士,還有一些右翼基督教運動)。

在立陶宛和其他一些國家,宗教的認可程度各有不同。所有宗教都可以自由實踐,但根據它們在該國經營的時間和/或成員人數的多寡,它們將享有或多或或少的好處,例如減免稅收、使用公共媒體或在學校中進行教學的權利。

一種剝奪宗教權利的方式是對它們貼上特定標籤。有些組織之所以被否認宗教地位,是因為某些其他描述優於「宗教」一詞。例如,在中國大陸,一些組織被標籤為「邪教」(我猜這實際上是指異端教義,但通常被翻譯為「危險的邪教」)。這意味著它們不能被視為宗教,因為它們被認為是犯罪組織,受到監禁和其他懲罰。

在俄羅斯,一些文獻,比如耶和華見證人的文學或伊斯蘭學者賽義德·努爾賽的著作,被視為「極端主義」,例如,耶和華見證人聲稱他們是真正的宗教,因此任何讀此類文學的人都可能面臨刑事訴訟。(但可以問一下,哪個宗教聲稱它不是真正的宗教呢?)

另一種剝奪宗教自由的方式,儘管擁有法定權利,卻是司法行政人員不遵守法律。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的美國和西歐民主國家中,實際上出現了數以百計的「脫教」案件——即非法綁架改信某些不受歡迎宗教的人,並將其非法拘禁,直到他們設法逃脫或說服綁匪他們已放棄其信仰為止。在這種情況下,宗教可能向當局投訴,或者當事人本人可能設法聯繫警方,但往往警察只是視而不見,甚至可能與脫教者合作,阻止被囚禁的人返回其宗教。在英國的一宗案例中,統一教會提出了一起謀求解救其成員脫離脫教者的人身保護令,但法官只是裁定這名28歲的女性之所以被囚禁,是因為她的父母擔心她加入了「危險的邪教」,如所謂的「文統教」,而且他們(父母)是好人,顯然是為了他們女兒做最好的事情。結果,這名女兒隨後在法國的一個偏遠地點被囚禁了一個月,還被持槍威脅。最終,她成功返回教會,並花了一些時間修復與父母的關係。那些與媒體和所謂的「反邪教運動」一起說服她父母花費數千英鎊解救她的脫教者,最終帶著銀行帳戶裡的一大筆錢逍遙法外。

根據我對太極門案的理解,這情況似乎是「一個組織的合法權利被部分政府機關剝奪,而其他政府機關宣稱這樣的舉動是濫權」。洪博士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被拘留,正如最高法院的判決所明確指出的那樣,且該團體已被稅務機關構課稅並沒收土地,而政府的其他部門卻宣布此舉是非法的。

然而,台灣是一個在很多方面更明確地是「事後型國家」的民主國家,比同地區的許多其他國家,甚至是全球的許多國家都要更加明確。換句話說,就太極門案而言,台灣似乎未能達到自己的標準。

至少可以說,這對於法治以及洪博士和所有太極門弟子的權利,以及台灣本身的權利而言,是一種恥辱。大多數人認為法治是一件「好事」 — 但前提是法律是公正且公平的情況,且立法者和執法者誠實遵守這些法律,而不是被邪惡的動機所扭曲的情況下才是如此。

經過這些年,我非常希望台灣能夠整頓法制,解決這一非常不幸的異常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