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法稅228-3】國家認證的冤案 課稅處分自始無效

太極門稅案源自85年底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非法一事三辧偵查起訴並移送國稅局課稅,國稅局明知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一面認定為詐欺所得要求沒收,一面認定為補習班學費收入,所得性質嚴重矛盾,竟未等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更未依法本於職責調查所得性質,僅憑起訴書即發單課稅重罰,課稅處分顯然違法失當。經監察院98年調查認定稅捐機關於本案有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之七項違法,而於99年、100年巡視行政院時,要求行政院秉公處理太極門稅案。

91年監察院主動調查,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且偵辦檢察官自承未調查,況且起訴書為待證之陳述,根本不能作為課稅依據;國稅局未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1事前報經財政部核准,逕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非法推計課稅,違反程序要件及租稅法律;國稅局遭訴願會、法院撤銷發回後,履次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復查決定,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77號揭示之:凡涉及人民權益事項,差一天都違憲,因此,超過核課期間再發單,課稅處分自始無效。 

課稅主、客體錯誤 認事用法錯誤
96年最高法院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確定,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屬贈與性質,為免稅所得、弟子間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足見國稅局將受贈免稅所得課所得稅,對弟子間集體消費代辦行為課營業稅,乃自始課稅主體、客體錯誤,稅單自始無效。

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曾公開表示,刑事法院裁判確定所認定的事實,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加以引用,本案最高法院認定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而不是所得,沒有所謂所得稅的問題。
98年監察院調查,詳列國稅局於太極門稅案之稽徵有七項重大違法而予糾正。每一項糾正,國稅局皆自承錯誤。教育部三度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國稅局亦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並承認敬師禮之贈與性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顯示以補習班課稅,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99年中區國稅局即明文表示「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81年度未及審酌新事實、新證據,108年國稅局將80、82-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更正為零,109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度發函,針對81年度請中區國稅局依80、82-84年度之同一標準處理。
 
國稅局應依公告調查之贈與事實 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100年12月9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決議不能用刑案起訴書為課稅依據,並由台北國稅局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如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調查結果如為學費,則依法處理。台北國稅局100年12月19日起刊登於國內外報紙、各區國稅局網站及公布欄,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均表明敬師禮為贈與,無人稱是學費,與刑事判決贈與認定一致。國稅局卻違反行政院跨部會會議決議,未遵守調查結果均為贈與,即應依法終結冤案,更違背推計課稅原則,恣意扭曲當事人贈與真意,違法推計敬師禮一半為贈與、一半為學費,再次開出違法稅單。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等原則,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明確認定81年度綜所稅確定判決未及審酌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財政部及國稅局本於誠信及行政良心,應依法貫徹會議決議及公告調查結果,撤銷81年度綜所稅違法課稅處分。

國家是否能邁入真正民主自由,端看政府是否願意正視公權力侵害人權的問題,是否願意面對錯誤、改正錯誤,還人民一個公道。為了台灣的民主、法治、人權、自由,也為了宗教、信仰、文化自由,太極門師徒以25年的血淚,期盼喚醒政府的良知,真正落實轉型正義,依我國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財政部、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自應撤銷所有違法課稅處分,撤銷違法拍賣,退還遭收歸國有之太極門道場預定地,還太極門師徒清白與公道。【記者王建民/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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