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法稅228-2】惡檢害國害民 未被懲處還升官?

今年法務部開出6個檢察長職缺,選任名單中赫見備受爭議的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過往擔任檢察官的辦案紀錄再度被攤在陽光下檢視。侯寬仁曾因偵辦周人蔘、雲林廢土、太極門及馬英九特別費等社會矚目案件而聲名大噪,這些案件歷經多年訟累後,被告大多獲判無罪。但許多無辜被告已因此失去健康、家庭、前程,甚至寶貴的性命。侯寬仁爭議辦案手法多次被媒體報導,連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指出侯寬仁在太極門案偵辦過程有八項重大違法。負面新聞不少的侯寬仁,卻主動報名參與檢察長角逐,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認為,檢察長是檢察官體系的重點關鍵人物,必須為全體檢察官之表率,對於監察院認定有違法、失格者,應該要謹慎選擇。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表示,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的核心在獨立;獨立的核心在良心。司法若沒了良心就只是迫害人民的工具,直指侯寬仁就是迫害太極門,典型沒良心的檢察官。

85年太極門遭侯寬仁違法偵辦起訴,遭刑事、稅務雙重夾殺,太極門師徒的宗教、信仰與文化自由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均遭嚴重迫害。刑案纏訟逾10年後,太極門最終不僅獲判無罪無稅,且創下台灣矚目性案件無更審紀錄首例,遭違法羈押之太極門師徒四人全數獲國家冤獄賠償,證明該案自始即為冤案。

監察院91年調查詳列侯寬仁在偵辦太極門案中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將此案選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件。

然而,當此一懲處公文到法務部後,法務部竟表示「等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再說」,且推給高檢署「重行調查有無違法」。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指出,96年7月13日太極門獲三審無罪判決確定後,法務部、高檢署卻以追訴侯檢時間點從86年6月其行為時起算,96年6月18日即已逾10年之懲處時效為由,聲稱無法究責。然高檢署在96年10月30日、12月17日,97年2月22日、3月6日持續傳訊掌門人夫婦及弟子陳調欣等人進行調查,法務部更在97年3月11日發函表示仍在調查侯檢的違法,顯見「時效屆滿」乃規避懲處的託詞。蔣瑞琴主張侯寬仁懲處根本無時效問題的原因有三:
(一)監察院在91年將侯檢察官移送法務部懲處,懲戒權也已經發動,而進入行政究責的階段,就不再有逾期未追究的問題。
(二)從86年至今,侯檢察官對太極門師徒的迫害未曾中斷,國稅局仍引用已被廢棄的25年前不法起訴書資料強徵課稅,甚至違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行拍賣太極門弟子修行道場預定地,收歸國有,顯見迫害至今仍未結束,10年時效根本不應起算。
(三)依羅馬規約第29條之規定,戕害權的犯罪,並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例如:36年因政府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慘重的228事件的賠償、85年江國慶案件的賠償、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擔任法院院長時不當接受招待的彈劾案等,都超過10年懲戒時效的限制;甚至距今已逾70年的納粹大屠殺事件,德國至今仍對多位已屆高齡之當時迫害者判刑。因此不法官員濫用公權力造成人權之重大侵害,中外皆無任何懲戒時效的限制。

蔣瑞琴指出,太極門案於98年獲國家冤獄賠償,受害事證明確,侯寬仁應依法受到懲戒。然其至今不但未受任何懲處及國家求償,反而一路高升至廉政署副署長。檢察官濫權違法及法務部未依職權懲治,不僅嚴重損害司法形象,更嚴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侵害國家民主法治、傷害人權。法務部應立即將侯寬仁撤職查辦,以彰顯憲法監察權及權力分立效能,並保障人權、維護人性尊嚴,進而捍衛宗教信仰及文化自由,還給太極門師徒應有之清白與公道,更是導正社會風氣的最佳契機。【記者王建民/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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