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禁標「健康」字樣 新制111年7月上路

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有「健康」字樣,而對該食品產生有較為健康之想像,衛生福利部今(4)日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項及第6項規定,明定除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以避免消費者誤解。這項新制訂於民國111年7月上路。

食藥署表示,近年接獲外界反映指出,愈來愈多食品在品名中加上「健康」字樣,如健康醋、健康蘇打餅乾等,恐讓民眾和有小綠人標籤的健康食品混淆,並誤導該食品較為健康之想像。為此,食藥署決議全面禁止一般食品在品名中使用「健康」2字。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這項新制將於111年7月1日起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未來食品品名如發現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並限期回收改正。【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