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戴奧辛汙染案確定 400多人獲賠1.8億元

纏訟10年的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戴奧辛汙染案,台南高分院在去年8月二審時判中石化應賠償共1.9億餘元,但經濟部免連帶賠償;自救會及中石化皆上訴,今(28)天最高院宣判,中石化應賠償400多人共1.8億元定讞,經濟部免賠確定。中石化表示對此結果痛心及不公,不排除聲請大法官釋憲。

中石化安順廠原是日治時期的台鹼安順廠,主要生產鹽酸、液態氯及燒鹼,製造過程中會排放汞、戴奧辛等汙染物,造成顯宮、鹿耳、四草等地區的魚驗出汞、戴奧辛超標,居民罹患糖尿病、癌症比例偏高。

由法扶、台南市律師公會於2008年組律師團協助打官司,一開始有230多人向中石化、經濟部、台南市政府求償近3.5億元,後來因台南市府對居民的照顧,撤銷對市府求償。

台南地院表示,中石化接管台鹼後未積極控制戴奧辛汙染,須負賠償責任;經濟部有連帶責任,共判賠1.68億元。

台南高分院判決結果,中石化應賠償1.91億元;因經濟部無負責國營事業的環保預防及整治業務,也無管理中石化,不符國賠理由,判決免賠。【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