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草案 保障勞工打官司權益

為保障勞工訴訟權益,並須迅速解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勞資爭議,司法院22日推出《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內容包含:專業審理、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迅速的程序、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以及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等七大特點。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勞工是經濟和訴訟上弱勢,且對勞工而言,打官司更經常會影響到其生計性命,因此立法刻不容緩。而關於「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的擬定,目前正徵詢各界意見,2月間將再次召開修法委員會,納入各界意見後,經司法院會通過,送請行政院會銜並轉請立法院審議,期待草案初稿能在目前勞資糾紛的解決上,提供更多助力。

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全文共53條。重要內容包括:

一、專業的審理: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進行勞動事件審理。

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將與勞動事件相關的民事爭議,包括工會與會員或會員間相關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以及勞動關係的侵權行為等,都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三、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參考日本法制,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四、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合理減輕勞工舉證責任,規定雇主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

五、迅速的程序:勞動調解應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六、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參考德國法制引進團體訴訟分階段審理模式,使工會可代表會員提告,並可追加與本案相關的會員,當工會追加時,法院可公告讓其他與本案相關的勞工併案請求。

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與提供擔保的責任,例如法院判決勞工勝訴後,應依職權宣告對資方假執行。【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