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諮委投書媒體 批勞基修法損勞權

8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小組」成員,包括林子倫、孫友聯、孫迺翊、彭揚凱、黃嵩立、葉大華、劉梅君、藍佩嘉聯名投書媒體,直指這次勞基法修法過程草率,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也嚴重侵害人民的勞動權利。

投書中指出,這次草率通過的32條之1,容許休假日的加班時數以1比1的方式折抵補休,嚴重損害勞工權益,法條中若沒有明確規範補休期限,可能讓許多勞工在旺季時過勞加班,不僅拿不到加班費,又要在淡季時被迫同意補休,這項法條,與政府宣稱修法是要讓勞工加班有錢賺的說法,大相違背。

這次修法每月加班時數放寬、縮短輪班休息間隔、放寬7休1終止連續勞動及輪班間隔規定,以及加班折抵補休比例等規定,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第4款:保障人民應有「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的權利,因此這項法條,將嚴重影響勞工的休息權和健康權。同時也違反《經社文公約》第2條,政府應確保公約各項權利逐步落實,不得退步的義務。

對此,勞動部表示,此次將加班補休入法,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仍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選擇補休而未能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僱主仍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僱主如片面要求勞工補休,或未將屆期未休畢時數依法發給工資者,依法得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指出,7休1例假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絕非全面放寬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經過中央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行業,始得於每7日之周期內彈性調整例假。

勞動部最後強調,本次修法自3月1日施行,沒有法律空窗期,輪班換班間隔11小時將正式實施,除符合例外情形並踐行法定程序者外,不得擅自縮短勞工休息間距。例外情形的把關機制,勞動部會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完成整備。[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