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回藥品 不得自行轉賣

國人出國偏好購買醫藥用品,有民眾會將藥品上網販售,其中有部分產品在我國屬於「藥品」,需符合藥事法規範,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民眾勿自行販售自國外帶回的藥品,以免觸法受罰。

最常見未經核准自行輸入販售的藥品以來自日本最多,如合力他命、龍角散、小林製藥肩頸痠痛液、日本曼秀雷敦蕁麻疹軟膏、太田胃散等,自106年1~7月違法販售遭移送所轄衛生局處辦者計328件。

食藥署提醒,雖然民眾可合法攜帶藥品入境,但僅可個人自用,若販售則涉及未經核准擅自販售、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情形,因為自行購藥的消費者往往無法注意正確用量及用法,也有可能引發副作用,若藥品摻加有害成分,將造成人體健康損害,而這一類的問題無法申請國內藥害救濟,因此食藥署呼籲民眾勿自行販售自國外帶回的藥品,若違法,依照藥事法第83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記者 陳妙華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