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 應立即懲處與究責

 

調查局南機站進行南部某立委的「政治獻金 」調查過程,因「筆錄」與「證據」不慎外洩,引發許多爭議與討論。更麻煩的是,許多「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均遭公開,讓這個案子的發生與調查過程更為複雜。而核心的問題是,偵查不公開卻遭公開。應探索的問題是,究竟筆錄遭「公開」(或竊取)與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在保障人權的前提,為避免類似的問題重複發生, 檢察官在調查的過程中違反「偵查不公開」其長官應該立即追究責任與懲處,以儆效尤,而不是任其違法辦案,不但失信於民,更讓其他執法官員也跟著人權擺一邊,濫權辦案,。

「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辦案的基本原則,但早期侯寬仁檢察官經常帶著媒體辦案,尚在偵查中,案情就己被媒體全部彼露了,可怕的是,彼露的內容多半是個人的憶測,是沒有證據的,「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論」等的遊戲規則根本形同虛設,縱然監察院完成調查,也提出糾正報告,然侯寬仁檢察官仍舊我行我素,長官視若無睹,還故意拖過懲處期限,這不是官官相護,那是什麼?

老百姓認為國家放任檢察官胡作非為,無視於司法保障人權、伸張正義的精神,真是無法可管嗎?侯寬仁辦案毀譽參半,已是不稱職司法人員,最諷刺的是現在身分已是從廉政署副署長升任為法醫研究所所長,做錯事沒有被懲處,反而還步步高昇,讓百姓看透了官場文化的官僚主義,但也無可奈何,真是毀了台灣的司法人員的清譽!也難怪在台灣人民對司法官不信任度平均高達八成以上。若非少數法官秉持良心審案,才讓百姓對司法稍有信心!

檢察官守則第一條規定「檢察官應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並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發展,不因個人升遷、尊榮或私利而妥協。」,第二條規定「檢察官應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團體任何差別待遇。」。故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謹慎行使職權,及執行國家所賦予剷奸除惡、伸張正義、保障人權,而非戕害司法、侵害人權。
近年來,司法改革或有看到一些成效,但仍有用「恐龍法官」來諷刺亂判案的法官,以致於民意
調查對法官的不信任度是84.6%,對檢察官的不信任度為76.5%,顯然檢察官的濫權辦案、法官的濫權判案導致戕害人權是還有待改進。尤其對不適任檢察官有所處分、或淘汰,維護檢察官良好形象,若因濫權辦案並起訴,最後又被判無罪後,可獲冤獄賠償,應由檢察官買單,如此將來檢察官才會慎重辦案,尊重百姓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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