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蜂蜜標示不實要重罰 名不符實的行政救濟該如何?

 

蜂蜜產品一籮筐,真的有蜂蜜嗎?最近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了新的「包裝蜂蜜」及「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只要蜂蜜的含量不符合純蜂蜜的標準,也就是不是100%的純蜂蜜,就必須如實標示,例如蜂蜜含量低於60%,須標示為加糖蜂蜜,如果根本沒有加入任何蜂蜜,就不能在標籤上使用「蜂蜜」這個詞語,違規者最重要承受400萬元的罰款。

食品標示對於食品安全至關重要,清楚標示蜂蜜或果汁成分不僅是保障消費者安全的措施,也體現了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性,然而,不久前,消費者擔憂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對於人體的潛在傷害,強烈要求標示這一成分,為什麼政府不配合呢?執政者在這方面所持的標準究竟是關乎人民的健康和消費者權益,或有其他考量?

有網友戲稱台灣的民主是「處罰以人民為主」,舉凡新公布的法令當中,必定明確列出違反者的嚴厲懲罰,政府是否以相同標準要求自己呢?最令人反感的例子,就是人民對政府的訴訟勝率,雖然表面上提供人民救濟的管道,卻被稱為「敗訴法院」,這難道不是一種「標示不符」的欺騙行為嗎?

人民打行政訴訟的勝率不到10%,行政法院因此被稱為「敗訴法院」。根據國際上的行政救濟資料,人民勝率約為50%時,才算是「真正的救濟」,勝率若低於30%,就稱之為「形式救濟」,而台灣行政訴訟中人民的勝率竟不到10%,可以說是「無效的救濟」,誠如立委賴士葆直指稅務訴訟,人民連續兩關的勝率僅占千分之3,根本無法稱之為救濟,甚至可以說是「對人民的折磨」。

最近媒體報導了一個令人心酸的行政救濟故事,十多年前,一名生意人收到國稅局開具涉嫌使用假發票的罰單,對於誠實商人來說,這無疑是巨大的打擊,於是他走上了尋求正義的漫漫長路,跑去國稅局核對帳目,尋求行政救濟,並在行政法院進行訴訟,十多年來,花費了無數金錢、時間和精力,甚至生命,某次開庭時,法官竟命令他「趕快去繳掉」,接下來的不到十分鐘的快閃式開庭,也讓他幾乎崩潰。這不是恐龍法官,那是什麼?這根本沒有盡到當法官審案的職責,反而是聽命於國稅局共同來凌虐人民,人民沒有感受到人權被保障,更會懷疑這樣是民主國家的作為嗎?這樣的法官能不汱除嗎?

官員也會犯錯,為什麼不承認錯誤,反而折磨人民?這樣的救濟真的是「救濟」嗎?質疑行政救濟是否真的在幫助人民?食藥署對於標示不符的產品處以重罰400萬元,那麼對於標示不符的行政救濟,是否應該被稱為「對人民的折磨」呢?違反者是否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呢?更應把對人民于利的行政救濟法條要站在人權的角度來修改,這才是民主國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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