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從納保法施行體檢台灣的「賦稅人權」

 

台灣在106年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原本希望能秉持「愛心課稅」的人道主義精神,達成徵納雙方共榮共存,以落實合理賦稅及人權保障,但多年來各界質疑聲浪不減,此法究竟是保護納稅者抑或保護稅官呢?

日前在全民公審節目中看到有位律師提到:立法院很重要的一個功能便是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我們需要立法來界定一個不可侵犯的界限,也就是稅收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另外國會對於行政機關擁有預算審查,以及調查監督權,可以監督稅務機關是否依法行政。可惜在台灣,立法權並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就是太多的解釋函令架空法律,稅務機關享有過大的行政裁量權,竟可不經立法院審議,以自行發布解釋函令限制人民權利,目前有高達九千三百多則解釋函令,據分析在大法官813則解釋中,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32則,其中就有57則法律及解釋函令被宣告違憲!

納保法規定財政部需要每四年檢視財政機關所發布之解釋函令,財政部球員兼裁判自行檢視,根本無法達到客觀和專業的把關,且近萬則函釋很多與現行規定或人權觀念不符,本來就應該立即全面檢討廢除,這更證明立法院未盡到保障人民權利的責任。

在國際間不乏許多國會發揮立法、監督功能,成功制衡稅務機關的例子。英國自101年以來,因為行政資源減少,英國稅務和關稅管理局(HMRC)被賦予更大的權力來解決避稅與逃稅問題,但經過幾年的時間,英國國會發現過度擴張稅務機關的權力反而造成稅捐機關濫權追稅,稅務受害案件因此層出不窮。於是英國上議院進行全面的調查與聽證,在107年,英國上議院經濟事務委員會要求HMRC在它的權力及組織架構上做一個全面審查,訂定新的原則來約束權力,同時也必需增設獨立的組織單位以定期監督。這是一個透過國會立法的方式,成功約束稅務機關非常好的例子。

台灣是一個五權分立的國家,除了行政、立法、考試、監察還有司法;司法救濟,是人民對抗稅務機關違法侵害的最後一道防線,當稅務機關不依法行政,行政法院的法官就應該依法審判來糾正稅務機關的錯誤,這也正是實施納保法的原意。可惜在台灣,備受批評的就是法官稅務專業不足,人民勝訴率低,納保法才會明訂稅務案件需由稅務專庭專審。但106年,司法院卻讓既有行政法院的法官申請就直接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資格,此舉當時還引起前大法官許玉秀質疑。因為這些憑空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書的法官們,正是造成稅災泛濫,判人民稅務案件高達95%敗訴的法官啊!這樣的台灣,還有賦稅人權可言嗎?

人民期盼政府能化危機為轉機,廣納學者專家的意見,做出利益眾生、真正為民的決策,讓台灣有真正的賦稅人權,才是真民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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