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29)-濫權追訴官官相護 太極門案突顯法治困境

太極門弟子在全世界最大學校印度城市蒙特梭利推動良心時代運動。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所兼任副教授暨前監察委員仉桂美:公務員懲戒法因為涉及國家司法正義不容寬貸,1985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法從「刑事先理」原則改為「刑懲並行」,為什麼太極門案中法務部要等到刑事案件終局判決確定才議處侯寬仁?太極門案裡有太多令人沒有辦法接受的標準,這是可以接受的正義嗎?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針對政府結構性侵犯人權的罪,依據羅馬規約殘害人權案件,應該沒有追溯時效。台灣要接軌國際,應該將這條訂入法律。

 

行政權獨大  相同事實卻恣意認定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依照立法本意,經過一般訴訟程序,救濟程序結束了,如果處分有重大違法,行政機關還是能依職權撤銷。像太極門稅案,國稅局有多重不合事理的重大違法,例如國稅局依照間接推估的數額課稅,依照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要經過財政部的核准,國稅局沒有依法做這個程序,處分是無效的。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六個年度中有五年,太極門案被認定不應該課稅,唯獨在1992年度卻被獨立課稅。這種不一致的判斷,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和憲法的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賦予行政機關自我拘束的權力,即使超過法定救濟期間,也應有自行撤銷違法處分的權力與義務。

信杰記帳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為何太極門案獨獨留住1992年度稅單,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問遍接觸的基層或中層的稅務人員,都沒有人能回答,都說要問上層。這反應了一句話「集體負責叫做集體不負責」。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太極門門派師徒傳承本質從無改變,從無課稅問題,只有遭侯寛仁檢察官捏造不實證據並違法移送的六個年度,遭國稅局以檢調資料(毒樹)將太極門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並重罰(毒果)。甚至執行機關依枉法裁判,明知不應執行仍強搶民產,致太極門師徒人權遭受嚴重迫害。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提出兩個解決太極門案的方法,一、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其上級機關(包括上上級),亦得為之。二、立法,催生太極門平反條例。1991及1993-1996年度稅單被撤銷的理由,即可當作1992年度綜所稅再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