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14)-國家判決已還太極門清白 戒嚴餘毒繼續迫害人權

106年7月13日太極門冤錯假案平反十周年記者會,各界專家學者呼籲平反假案。
 

96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確定敬師禮是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任何欠稅問題。98年遭羈押之無辜被告均獲國家冤獄賠償,再次證實太極門遭受冤抑。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國稅局本應依據刑事判決結果撤銷違法稅單。

在刑案判決確定前,前財政部次長王得山、王榮周均曾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是從刑案衍生而來,刑案無罪,課稅處分就會撤銷。在最高法院宣判太極門無罪、無欠稅之後,前財政部部長暨駐WTO大使顏慶章表示,對於刑事法院裁判確定所認定的事實,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加以引用。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太極門刑案二審審判長)指出,起訴書、調查局的移送書,這些本來在刑事案件就不具證據能力。連證據能力都沒有,居然拿這個作為憑證就來課稅,當事人怎麼會服氣呢?況且起訴書經過三審定讞又整個推翻,完全沒有你(國稅局)講的事實,沒有逃漏稅、沒有營業稅,這是敬師金,是一個贈與,依法應該是免稅。

台灣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暨玉山神學院院長布興・大立亦表示,國家的判決已經還給他們(太極門)清白,就應該照這樣執行下去了。無論是司法單位或是國稅局都要以最高法院的公正判決為依據,否則就是越過人權自由的底線。

91年監察院公布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等八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監察院並將此案選列為「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

98年監察院二度調查,針對稅捐機關提出糾正,指出國稅局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以及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等7項重大違法。調查本案之監察委員錢林慧君曾於記者會上表示,就太極門稅案對國稅局有七點的糾正,每一個糾正的時候,國稅局就說:「啊!我們呢!弄錯了!」100年她就跟財政部長講:「這個應該是可以結案了。」

99年監察院三度調查,通過監委李復甸、葉耀鵬、趙榮耀提案,以「衝撞現行五權憲政體制,有重大違失」糾正法務部延宕懲處侯寬仁疏失,並函請行政院轉飭法務部切實辦理。然法務部仍未懲處侯寬仁,甚至讓他高升為廉政署副署長、法醫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