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06)-稅務機關應依職權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太極門遭人權迫害案件未獲得有效救濟已引起國際關注。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表示,在太極門案有相當多法規解釋上令人遺憾之處。為什麼稅務機關還在糾結某一特定年分要課稅,其他年度則不用?回到基本法理,一種公平正義的精神就是禁反言原則。同樣是稅捐機關,對於同一事件性質本質相同,只是不同年分,卻因此產生了不同法律定性,拖這麼多年的案子,實在令人只能徒呼負負。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指出,太極門案其實很清楚,公權力的濫用於81年度的稅單,如果前後5年度都被認為是贈與,唯獨剩81年度,這個在行政法上叫做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同一個事實狀態,只有81年度要課稅,其他部分都是贈與,這樣的認知,顯示國家的濫權是存在的。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提到,對於過去不法的行為,縱然已過法定救濟期限,原處分機關都可以依職權撤銷。但是到目前為止,看不到稅務機關對過去的濫權行政有任何反省,甚至連行政程序法要求自己去更正這樣的行為,都不願意去做。

中小企業法務人員曾政勳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行政執行署一連串執行行為,皆屬違法執行,這件重大人權迫害案件未獲得有效救濟已引起國際關注,國際宗教、人權專家學者在《寒冬》、人權無國界組織等人權網站發表百篇文章,且國際非政府組織已經六度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遞交關於太極門案件的書面報告。呼籲政府由上至下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敦促財政部或國稅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對太極門違法課稅處分,並將違法強制執行之太極門財產返還,以符法制,實現真正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