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99)-改正錯誤是國家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平反太極門案

專家學者敦促政府面對錯誤,平反冤案。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太極門案是一個指標案件,尤其民國81年的稅單。國家在同一事件的判斷,其他年度稅單都是贈與,唯獨81年同一個事實行為,居然會出現差別待遇,違反行政自我拘束。作為民主法治國家,更有義務把過去做錯的事更正,沒有道理不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即使救濟期間超過了,都是可以對違法的處分自行撤銷。是給國家做錯事情,自己補正的一個法律依據。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太極門是當年宗教掃黑的受害人,是有司法官見獵心喜所做出的荒唐行為,後來刑事三審判決已無罪、無欠稅確定,行政機關已對5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課稅處分更正為零,同樣課稅基礎,竟針對民國81年度要課稅重罰,並將太極門修行聖地收歸國有,侵害人民信仰自由,憑常識就可以判斷這種作法的荒謬性。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每個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干涉,其他宗教信仰沒有被查稅,只有太極門被查稅,完全牴觸憲法與一般規定,也違背宗教中立平等概念,且弟子贈與師父敬師禮,稅法上贈與是免稅,卻還要課其中6年的稅,完全錯誤。後來5年稅額更正為0,為何一年還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