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99)-政府應落實兩公約 保障人民即時有效救濟權

最常侵害人權的就是政府,其中侵害最多就是賦稅人權,以太極門案為最。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兩公約在台灣訂有施行法,法官與行政官員都要遵守,作為審判與執行的依據。兩公約最重要就是要有即時有效的救濟,但現在台灣竟用很多理由來剝奪人民救濟權。例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政府應該比人民更守法,何況是政府自己造成錯誤。退稅請求權本來就無限期,現在還縮短到15年,政府有錯應依職權趕快撤銷退還給人民,竟然還與人民計較時效!最常侵害人權的就是政府,侵害最多就是賦稅人權。感謝太極門的努力,讓問題凸顯。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稅捐的徵收期間屆滿後,執行機關仍繼續強制執行取得稅款交付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即得主張其因違法執行受償,或其於請求權消滅後受償,乃不當得利,這屬「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情形。就太極門案對於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的新事實新證據,就不在既判力範圍內。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人權在時間超過就沒有權利,這是很難講得通的。國家假使做錯,人民請求權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只有3個月;當行政機關發覺過去有錯誤,行政程序法可依職權撤銷,但只有2年時間,這樣技術上的規定,個案正義都不見了,人民能忍受嗎?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民國81年綜所稅判決沒有審酌刑案的判決及公告調查所認定的贈與事實,這些都是新事實新證據,不受既判力拘束。再者就10年執行時限而言,81年於106年3月16日即已到期,但行政執行署無視以上這些新事實與證據,仍逾期執行違法拍賣太極門土地。政府既然引進且施行兩公約,就有落實履行的義務,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二項,還太極門清白與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