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稅務獎金,回歸公務員考績常軌(上)】——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文舟

一、稅務獎金沿革

稅捐稽徵法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於第49條之1新增檢舉獎金之規定,明定:「(第1項)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第2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第3項)第一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其中提撥比例與最高額度均重複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1]。回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於43年4月23日制定公布時,除規定就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扣繳稅款後之淨額提成撥給舉發人獎金外,尚准許從該淨額為主辦查緝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提撥獎金(並規定其獎金分配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滋生為獎金而查稅的爭議,並衍生領取獎金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及財政部長將自己分得的獎金犒賞部屬未申報繳納贈與稅,是否構成逃漏稅的問題[2],直到93年4月21日修正時始將有關查緝獎金之條文全數刪除[3]。然而行政院迄今不願廢止已無法源之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主要係規定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如何分配之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第4條規定:「無舉發人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財政部更早在78年6月28日即另行訂定發布無法律授權基礎的「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修正發布日期係107年7月5日),將稅務獎勵金分為團體獎勵金及個人獎勵金二種,規定「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以月平均計算,最高不得超過其月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百分之三十。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上開合計數百分之十(107年7月5日修正前係最高不得超過上開合計數之百分之十六)」,並規定由所屬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年度預算中支應,讓查稅獎金死而不僵,繼續借殼上市[4]。法務部亦於91年9月20日訂定發布無法律授權基礎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並將績效獎勵金分為個人獎勵金及團體獎勵金二種,且規定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惟此次修正稅捐稽徵法,雖正式規定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卻漠視所謂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迄今無法源,且與公務員已有的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重複,又其發放對象與標準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為了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超額強制執行等問題[5],既不明文承認,也不禁止,繼續任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6],以人民繳納的稅款支付各種名目的獎勵金,違反依法行政原則,顯非法治國家之常態[7]

 

[1] 所得稅法第103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7條、契稅條例第32條亦均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作為檢舉獎金之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則僅規定以罰鍰提成獎給舉發人,未明定成數。

[2] 王建煊於1992年10月為了改革土地增值稅,改用市價課徵所得稅,與當時總統李登輝不合而辭官卸任財政部部長時,把自己的查稅獎金數千萬元全部捐出,悉數分給財政部官員,自己分文未取(工商時報,王信人報導,20091104,https://readers.ctee.com.tw/cm/20091104/a16aa16/62991/share)。據說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歷任財政部長、賦稅署長、關稅總局長、大大小小稅官都沒有申報其查稅獎金收入,只憑財政部一道解釋函令,就「自己免稅了」,而王建煊將查稅獎金分給財政部績優同仁當出國考察獎勵金,就超過贈與免稅額部分,也未申報繳納贈與稅(林俊輝:連王建煊都會逃漏稅? ETtoday雲論,2017年9月8日,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006775)。

[3] 2003年12月4日,朱星羽立法委員領銜提出刪除稅務人員查稅獎金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草案,遭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以「朝野尚無共識」為由主張交付朝野協商,變相封殺(嗣於翌年4月成功廢除);朱星羽一氣之下在立法院議場發言台宣布退黨(參閱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2022年2月22日瀏覽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C%B1%E6%98%9F%E7%BE%BD

[4] 立法院曾於審議102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要求財政部在103年度後不得再編列稅務獎勵金相關預算,但財政部仍以行政院核定之「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等位階較低的行政規則為依據,繼續編列獎勵金(參閱自由時報,記者林良昇、吳佳蓉/台北報導,2019年1月11日,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60439

[5] 例如,基隆市民陳先生因積欠1萬8千元交通罰款,於108年8月26日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其一家人安身的祖厝(底價250萬)。參見監察院109年7月30日109司調0061號調查報告第19、20、56、57、58頁。

[6]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刪減111年度財政部稅務獎勵金預算,在協商過程中,被保留送院會表決,然而於111年1月27日接近晚間6點,刪除稅務獎勵金相關的所有提案,在人多勢眾的執政黨反對及最大在野黨的漠視之下,全數沒有通過(參閱陳默言:沒有「稅務獎勵金」就不足以養廉?不啻是違法官員的罪證!匯流新聞網,2022年1月28日,https://cnews.com.tw)。

[7] 立法院於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有立委批評財政部賦稅署編列的稅務獎勵金1億3千4百33萬6千元,於法無據,恐讓外界質疑稅務獎勵金淪為「為獎金而查稅」,且審計部多次指證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性,法稅改革聯盟等團體也號召群眾至立法院外抗議,要求廢除此獎金制度,否則發動罷免立委,經表決大戰,時代力量、親民黨團所提全刪稅務獎勵金的提案遭否決,僅通過民進黨團提案,凍結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新聞來源同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