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在乎冤枉人 台灣冤獄氾濫

2026/08/13    文/林雨/分析師

「法律女王」是描述美國56年前追求人權的故事,台灣至今卻還存留著威權時代的作風,美其名說國際兩公約已簽署為國內法了,也在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甚至財政部推動成立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卻看不到台灣有人權的進步,只看到稅官可以自我認定開稅單領稅務獎勵金,行政執行署可以不成比例且高超額的查封拍賣人民低額欠費欠稅案件,爽領績效獎金,感受到官員不留餘地的對待百姓,而百姓終究只能總統一個一個的換,仍然盼不到法稅人權的改善。

國家賠償法第13條卻設下了人民對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可能任務」,因為要論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犯罪確定,在官官相護、本位主義心態的保護下,簡直是沒有期待可能性,而與「駱駝穿針孔」一樣困難。政府付出巨額的冤獄賠償金,可見台灣的冤獄氾濫,而這筆錢全部由全民買單;長久以來檢察官濫權違法起訴者,後來大多以無罪定讞,因而對於「冤獄」好像是家常便飯,反正一旦造成「冤獄」就由國家來「賠償」,法官、檢察官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起訴及審案,卻不用擔負「冤獄」的後果。老百姓面對違法濫權的執法人員,就只好任其宰割了,因而在尊重人權的前提,又何必等到「冤案」,才亡羊補牢去「賠償」?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財稅是國家發展運作的基石。」台灣不論在司法轉型正義或財政紀律,都需要改革並跟上時代的潮流,以免成為國家發展的絆腳石。法稅不彰,政府成為最大詐騙集團?專家學者指出,太極門81年度假稅單,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良心是一切美德的核心。他提到曾接觸一位書記官處理執行案件時,不是照例扣薪三分之一,而是擔心當事人扣薪後無法生活,流露悲憫之心,他認為真正指導人的行為,不是法律,而是良知,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絜矩之道」。他常告訴學生,不偷竊、不詐欺,不應只是因為法律,而是能體會別人的痛苦,不把自己的痛苦加諸他人。法官審判的關鍵不是制度或改革,而是心靈品質,應保持清醒的良知、溫柔的仁心,是不是害怕冤枉人,遇到怕冤枉人的法官,再困難的制度也能把案子審好,不在乎冤枉人的法官,再好的制度也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