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程序法第117條 不應被犯錯官員供起來

2025/10/16    文/牛襄/專案管理師

政府曾極力倡導的「清廉政府」全國上下期待的是不貪、不污、乾淨的清廉政府;其實,老百姓最為企盼的莫過於「一切為民」,而不是只會搶奪民財的惡官。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處分有誤時,則賦與撤銷原處分的權責;希望,國稅局不要老是拿威權、不合時宜的惡法,來愚弄善良的老百姓了!還恐嚇老百姓若不繳稅的話,當心移送法院,被法官判凍結財產、限制出境、禁治產處分,最後財產還被拍賣一空,等到發現弄錯了,簡單一句「依法徵稅」、「依法退溢繳稅款五年」、「惡法亦法」、「除非修法」,唉!可憐善良老百姓,任憑稅務官員宰割,在「惡法亦法」惡夢中輪迴!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果真有課稅處分違法的情形,其實通過向納保官的陳情,尤其於其關於事證之調查之後,由納保官來清理歷年稅災案件,為受害民眾提醒稅捐稽徵機關職權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這才能積極發揮納保官作為稅務護民官(Tribune)的作用〕;但法條竟授權司法院及財政部,以球員兼裁判之姿另訂辦法,如今反讓政府成為吃人夠夠的大野狼。至今仍許多背負逃稅污名的百姓到死都得不到清白,有部份百姓就算欠稅案到結案後,仍將繼續蒙污到死,只因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被犯錯官員供起來。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暨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表示,人民的福祉與人權有很大的關聯,公眾應注重人權意識,關注自己的人權,太極門稅案已明顯違法,是宗教自由、人性尊嚴遭受迫害的案例,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以落實租稅正義,保障人權。永恆的警惕是保有自由的代價,人民要隨時提高警覺,來避免權力被壟斷或擅斷,警惕憲政體制變成憲政怪獸來侵害人權,不希望有進二步退兩步,或進一步退兩步、三步的民主逆流。他指出,台灣在民國80年代曾被奉為亞非拉丁美洲國家的民主典範,但曾幾何時,因為完全執政,沒有適度尊重公眾的權利與溝通,國際媒體竟指責台灣為一個民選獨裁,希望公眾應注重人權意識,大家一起努力,用人民的聲音與選票,選擇真正為民服務的政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這個「得」字代表的是裁量權,有兩個發音一個叫ㄉㄜˊ,是可以、能夠的意思,另一個是ㄉㄟˇ,是應該、必須的意思。不同的意思解釋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攸關人民的權益,究竟是ㄉㄜˊ或是ㄉㄟˇ?專家學者們各有其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