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7/15 文/林七/襄理
政府官員的心態,拿著「依惡法行政」卻一副事與我無關,說不知道有這件事,或者躱起來裝沒事,政府官員沒有擔當,如何為官?要把危機變成轉機,把事情透明化,讓人民知道國家解嚴了,沒有什麼祕密不能讓人民知道,否則就是官員打算做壞事了!前台大陳志龍教授認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法治國家大量適用,但在台灣卻沒有。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政府有錯就要認錯,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政府有保障人民各種權利的義務與責任,人民應該有的權益不應該無端被剝奪,才是真正人權法治的國家!因而呼籲政府官員應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莫讓台灣賦稅人權倒退走!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是行政法院與稅務機關都讓它擺著好看而已,人民根本是看得到,卻吃不到!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表示,稅法對一個國家的公平正義,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沒有一個強盛的、現代化的國家,稅法不上軌道的。人民最卑微的要求,就是他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國家要有管道讓他救濟,最後還需要有公平公正的第三者法院,讓他得到救濟。
台灣號稱民主、自由的國家,就是少了人權,政府以為拼命的把人民需要的建設做好,人民就應該滿意了,事實不然,國內仍有許多不公不義的事情天天發生,例如司法的判決不公仍常發生,也造就了恐龍法官,稅務的行政法院人民敗訴率高達98.4%,更是人民最大的民怨,更讓人民最討厭的是稅官可以濫開稅單不用被處罰,還可以領沒有法源的稅務獎勵金,政府機關公然的帶頭違法領獎金,恐怕是世界唯一,請政府早日推動法稅改革吧!
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黃麗蓉深入探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適用,該條文允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或申請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逾救濟期間。多位學者以及法務部函釋均支持,當行政機關的裁量權「萎縮至零」,或在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賦予人民「無瑕疵裁量請求權」,主動依職權撤銷或更正違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