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性的獎金制度 牛皮層層剝到骨

2025/04/30    文/藍茵/設計師

長期以來,官員在國家的保護傘下,不管薪俸、升遷、獎勵、退休…都有周全的法規規範,所以只要「奉公守法」大概都可以全身而退,並頤養天年。一般違法濫權的官員,就是最會走法律漏洞,「知法犯法」是他們最鮮明的寫照;雖然公務員違法要受「公務人員懲戒法」處置,而這些老奸巨猾的官員,就有本事在十年年限下,躲躲藏藏,並仗勢著有官官相護的保護傘,就安然閃過了追溯期了,如此,受害者就是活該。

象牙塔式的司法帶來了恐龍法官、貪污法官與打手法官,人民早已失了對司法的信賴感,面對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達84.6%,為了挽救司法已近崩潰的形象,台灣的行政、立法都已民主,司法還等什麼?然而台灣卻仍自豪於高高在上的職業法官審判制度,這種人民收到政府的行政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可以訴願,而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或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認為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依然不服時,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13條卻設下了人民對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可能任務」,因為要論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犯罪確定,在官官相護、本位主義心態的保護下,簡直是沒有期待可能性,而與「駱駝穿針孔」一樣困難。政府付出巨額的冤獄賠償金,可見台灣的冤獄氾濫,而這筆錢全部由全民買單;長久以來檢察官濫權違法起訴者,後來大多以無罪定讞,因而對於「冤獄」好像是家常便飯,反正一旦造成「冤獄」就由國家來「賠償」,法官、檢察官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起訴及審案,卻不用擔負「冤獄」的後果。老百姓面對違法濫權的執法人員,就只好任其宰割了,因而在尊重人權的前提,又何必等到「冤案」,才亡羊補牢去「賠償」?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指出,稅務執行獎金長期受人民詬病,源自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除檢舉獎金外,還有查緝獎金。1992年財政部長王建煊曾領數千萬獎金後全數捐出。2004年立委朱星羽推動廢除查稅獎勵金,但財政部另行訂定「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無法律授權,2018年修訂分級發放。他認為,應廢除此獎金,避免不當查稅誘因。目前執行官的績效獎金制度缺乏法律授權,導致不當查稅、超額執行、甚至利用人頭領獎金等問題,衍生貪污疑慮。此外,檢舉獎金制度亦被濫用,稅務員可能自行查稅並找人頭檢舉以獲取獎金。揭弊者保護法已於今年1月通過,未來可用以揭發獎金濫用問題;他並呼籲應回歸公務員考績制度,杜絕違法獎勵機制,避免誘發公務員濫權與侵害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