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14年)的七月底,高雄市發生石化氣爆事件,造成32人罹難、300多人輕重傷, 高雄氣爆11受災戶向高雄市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高雄地院31日宣判,氣爆原因是「排水箱涵內之四吋丙烯管線施工有便宜行事情況,導致其內運送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爆炸」。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顯有欠缺,因此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判高雄市府敗訴要賠。
高雄地院昨天審結兩案,高雄市政府須賠償受災戶陳耀彬房屋損傷、個人薪資等合計含利息87萬元;另賠償楊伯祿汽車毀損4萬元。總計高市須賠償合計91萬多元,但仍可上訴。
原告之一的楊伯祿聆判後強調,賠償金額不是重點,他只是要透過訴訟程序讓外界知道,高雄市府在氣爆事件也應負起過失責任。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丁允恭則表示,高雄市府尚未收到判決書,需確認判決理由才能進一步說明;市府不會迴避應負的責任,提出代位求償方式,是為了減少災民受到冗長訴訟的衝擊,再由法院釐清政府機關與廠商的責任。【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