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志願兵人力 放寬身高刺青條件

為充實國軍人力,國防部5日公告將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草案,開放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退伍的志願士兵,可再參加甄選重返部隊,並放寬報考志願士兵的身高限制和憲兵等單位的刺青規範。

考量部分志願士兵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退伍後有意重返部隊,國防部說明,為給予曾服志願士兵現役經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經國防部、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另外,此次草案也修正志願士兵報考人身高、辨色力異常、刺青(紋身)等限制條件,根據「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規定,除刪除男女身高200公分的上限,男性身高限制下修2公分,男女身高150公分以上皆可報考。而在辨色力異常的限制條件,則是修正為僅色盲者不得報考志願士兵;其餘特定單位包含國安局志願士兵的身高基準為男性160公分以上、女性為155公分以上,憲兵為男性160公分以上、女性為155公分以上,儀隊兵為176公分以上,陸軍戰甲車、砲車駕駛兵為身高160公分以上。

國防部表示,將刪除原規定報考國安局、陸軍兩棲偵搜兵的志願士兵,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紋身)之限制條件,回歸現有「志願士兵體格基準」的刺青規範,即為頭部、臉部、頸部露出圓領襯衫(T恤)領口的部位、眼皮、口、耳、腕骨以下及手掌,不得有任何刺青(紋身)或烙印;刺青(紋身)或烙印樣式,不得有幫派、粗俗與嚴重違反善良風俗文字及意識圖案。【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