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劣油案 郭盈志更審判19年4月

2014年地下油行郭盈志(原郭烈成)及員工施閔毓被控販售黑心油給「強冠公司」一案,高雄高分院23日宣判,郭違反食安法等8項罪名,共處19年4月徒刑,需另定執行刑,施則處1年8月徒刑,全案均可上訴。

強冠黑心油案源於2014年間,屏東一名老農多次向屏東縣政府檢舉在竹田鄉一地下油廠排出惡臭液體,但未獲改善,而後透過友人向台中警方舉報才揭發這起黑心油事件。

2014年9月警方搜索郭盈志的油行時,發現郭持有改造槍枝與子彈,此部份判刑3年6月確定,郭於2016年入獄服刑,高雄高分院23日上午郭盈志透過遠距視訊法庭聆判。

黑心油部分二審判決結果,郭向進威公司等上游商購買飼料油、餿水油與皮料油混和提煉,以每公斤26到30元賣給強冠,強冠精煉後製成「全統香豬油」等多項產品後,再以每公斤40至55元銷售給全台285家下游廠商,不法獲利逾4千萬元。

去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結果,依285個詐欺罪以及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判強冠董座葉文祥22年、副總戴啟川18年有期徒刑,重罰強冠1億2千萬元,並沒收強冠犯罪所得8150萬餘元確定,為國內食安案件最高刑罰紀錄。

同案被告郭盈志與其員工施閔毓,二審被判刑23年6月、2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就部分犯行細節並未查明,於去年9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