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 最重可處3年徒刑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送請立院審議,若完成立法程序,未來騷擾行徑可視情節輕重,分四階段處置,處以警告或1-10萬元罰鍰,且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又重複再犯,最高可處3年徒刑與併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

恐怖情人跟蹤行為頻傳,而台灣現行法制體系中,即便有《刑法》、《性騷擾防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家暴防治法》,都不足以遏止連續的跟蹤騷擾行為,內政部因此研議《糾纏行為防治法》草案,而法中定義所謂的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立法通過後,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進行調查時可以最輕度介入方式,口頭勸阻糾纏行為人,如警方勸阻不聽者,警方將對糾纏行為人祭出書面警告或1-10萬元不等的罰鍰,如經書面阻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再有類似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與家暴與性騷擾的「禁制令」效果相當的「防治令」,若違反防治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法希望能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以公權力介入方式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院長也指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也讓被害人有救濟管道。【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