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7
內政部16日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現行實施的「許可制」鬆綁為更開放自由的「登記制」,簡化現行成立社團繁複的申請作業程序,尊重團體自治,並規定財務資訊公開,強化公共監督。
該草案除了參考日、韓、德、美等國立法外,也多次召開相關團體、學者專家諮詢研商會議,並廣為徵詢各界意見,期望藉由「社會團體法」草案的推動,再進一步鬆綁各項團體的申請設立門檻,促進更成熟的市民社會發展。
內政部長葉俊榮指出,現行《人民團體法》對於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與政治團體三種團體合併規範,但三者屬性不同、管理也就強度不同,形成一法三制,實有不合理之處,應該單獨立法,才能符合民主法治現況,也才能促進社會團體發展,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內政部表示,「人團法」於訓政時期制定,雖歷經多次修法,但只修正名稱,實質內容未見修正,仍屬高度管制人民團體,有違民主社會及人權意旨。此次修法是實踐政府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強化公共監督,讓「社會團體法」變成動力而非阻力。同時透過培力方式,積極提升社會團體發展量能,並善用民間豐沛的力量與資源,如今「社會團體法」草案的單獨立法,格外具有時代意義。【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