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2
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因不服戶政事務所拒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而提告,台北高院今(12)日宣判,撤銷訴願與原處分,並駁回原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全案可上訴。
2014年8月,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戶政單位登記結婚遭拒,其中有3對女同志不服而提出訴訟,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主張應通過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判決女同志林于立、方敏一案,指出須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後才可登記結婚,另外撤銷對戶政事務所的行政處分,並駁回原告希望立即登記同婚的訴求。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布現行法律沒有保障同性婚姻已違憲,認為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超過2年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等法院判決定讞,再研議後續處置作為。並說明按大法官解釋,超過2年若相關法律若還沒修正或制定完成,可直接辦結婚登記;2年內法律尚未制定或修正前,可先採同性伴侶註記。
律師黃帝穎說,因為還沒通過修法,無法落實大法官釋憲對於婚姻平權的意旨,但爭取婚姻平權的團體在行政、司法機關仍會碰到依法執行的阻礙,但這壓力應能讓立法院儘速完成適當的法律制訂。【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