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擬修法 排放污水致死最高罰30億

環保署昨(6)日舉行《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公聽會,除了禁止廢水排入地下水外,最重要的是大幅提高刑責罰金跟刑度,若自然人或法人排放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等而致人於死,最高可罰新台幣30億元。

環保署預告的修正水污法,行為人將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而致人於死的罰金改為300萬至3億元、致重傷為200萬至2億元、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為100萬至1億元。對法人及自然人的條文最高科以10倍的條文則不變,因此最高可罰到30億元。

環保署考量這幾年案例罰金常低於行政處分,有必要提升罰金來嚴懲,並訂定最低門檻。現行行政罰法規定,採先刑事罰、後行政罰,主要是刑罰的懲罰效果較強,但現行刑事判決的案例,需要有「具體危害」才能入罪,卻常因舉證不易或因果關係不明確造成難以定罪,最終致輕判、無罪或易科罰金。2014年日月光偷排廢水,但最終依水污法僅罰60萬元,對業者完全沒有懲罰效果。

公聽會上,有不少公會代表表示,有些污染行為確實是員工疏失導致,卻向企業開罰這麼多罰金,希望環保署能再修法。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處長葉俊宏回應,罰金主要是針對惡意排污的企業,會再繼續收集意見並盡快提出草案,希望立法院下會期可以通過。【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