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末》太極門法稅冤錯假案 - pag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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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性之信服,甚至導致稅務行政僅重稅入之質疑,納稅人
之基本權利彷彿是空中樓閣。
在了解此一稽徵機關認事用法之基礎後,站在稅法規
範之觀點即可懷疑稅捐稽徵機關所做成處分之合法性,並
不存在。對於一個割裂事實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處分,稽
徵機關理應體恤到立法者制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職權撤
銷原處分,以及第 128 條程序重開之立法目的,依據前揭
規定撤銷違反處分,以重塑稅務行政之合法性以及公信力,
而非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行使撤銷權具有裁量權限,或以
限縮程序重開之解釋方式,排斥納稅人依法所得主張之權
利。
由於課稅行政係屬標準之高權行政,課稅行政高權之
行使理應需具合法性之基礎。無法以法以理說服財產權受
到限制之納稅人,則徵納雙方之爭訟將無日無之,為重塑
課稅高權之公信力,稽徵機關理應自行撤銷違法處分,消
弭無謂的徵納雙方爭訟之雙輸結果。衷心希望本書之付梓,
可以讓稅捐稽徵機關願意面對自己過去的違誤,進而依法
做成維護納稅人權益之合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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