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末》太極門法稅冤錯假案 - page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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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始末」一書中,就稅捐稽徵機關針對同一事實在
稅法上做成不同的認定有清楚的說明,且對於稅捐稽徵機
關進行職權調查時之方式的違法性,亦有相當完整之記載,
看完本書不免令人擔心我國的稅務行政,是否有確實遵守
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對於稅務行政之相關規範?徒法
不足以自行,更重要的還是取決於執法者對於法律精神的
體認與奉行。
另一方面,由於大法官於歷年來的解釋中已明確揭示
量能課稅原則,確立量能課稅原則屬於依法律納稅之實質
內涵,並與租稅公平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共同成為租稅上
之憲法原則。在量能原則之概念下,納稅人之經濟給付能
力反映在所得稅之課徵上。又,所得稅為週期稅,雖然因
為課稅技術之緣故須於一定週期就系爭經濟活動依據稅法
規定而為評價 ( 核定 ),但由於做為是否該當課稅要件之
基礎事實,應具有連續性與一貫性,就本件被處分人及其
配偶系爭所得之認定,其在經濟事實上同一,但在稅捐稽
徵機關之核定下卻出現,80 年、82~85 年度與 81 年度之所
得類型有所歧異之結果,此不僅與經濟活動應具有一致性
之原則有違,若稽徵機關執意就同一所得類型依據不同年
度為不同屬性之認定,就系爭所得類型之所以與往年所得
類型有所不同之部分,稽徵機關應盡調查義務與舉證責任。
在本書中也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調查方式與課稅所得認
定之前後反覆,此舉將不利於納稅人對於稅務行政具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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