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吃人夠夠

 文/羅及強/法務專員(台南市)                                                

近日報導台中1家連鎖港式餐廳,2014年颱風夜遭小偷破壞店內設備竊取現金近10萬元,幸好店家有保險,理賠了3萬元。但國稅局卻認定理賠金3萬元屬於營業所得,要求店家補稅,業者大嘆,怎麼有被扒了好幾層皮的感覺。

讀完新聞,不禁長聲喟嘆,唉!國稅局怎麼又是這一套,老用任意曲解所得性質這招,要從無辜老百姓口袋中攢錢,難怪在經濟低迷出口連12黑、平均所得水準溜滑梯的之際,還是可以超徵1877億的稅收。

其實,店家所獲的理賠金是「損害賠償」的性質,是店家繳了保險費,在保險契約有效時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才獲得的保險理賠,所以店家要獲得理賠,需前面幾項損害條件都充足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怎可能是「營業所得」?況且店家損失了近10萬元,包含現金與店內設備的損壞,保險理賠金即是涵蓋兩者損失的補貼,國稅局怎能將理賠金認定屬於營業所得,要求店家補稅,那相減差額的7萬元損失,請問國稅局有補貼嗎?可以算進扣除額嗎?為何只要看到百姓有錢,就想方設法要課稅。甚至在業者拿出報案3聯單佐證時,國稅局卻說3聯單上沒有列舉「損失細項」,所以還是要補稅,這還有天理嗎?這個國家還有法治嗎?還是只要國稅局說怎樣就是怎樣?課稅不是要依法嗎?怎麼是依國稅局的稅務人員自行認定解讀就算數呢?
 
中華人權協會2010針對賦稅人權曾做了一份大調查,統計結果發現人民最厭惡稅務機關的就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怎麼5年多了,稅務機關完全死性不改,還是對老百姓一副「吃人夠夠」的死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