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河市徵收案談起

文/王逸英/專員退休(台北市)

媒體報導「爭議不斷的美河市土地徵收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月25日公布釋字第732號解釋。大法官表示,當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宣告違憲。 」,此無疑是大法官維護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明證。

大法官以不符比例原則,宣告違憲者,並非創舉。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集會遊行法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這是警方對集會民眾之處理方式激發了野草莓學運,認為集會遊行法規定已違憲,應立即修改。警方對事件所對帶頭者臺大社會系助教李明璁所提出的告訴,在審理過程中,臺北地院法官陳思帆主動提請釋憲,因而促成了釋字第718號解釋。我們肯定陳思帆法官聲請釋憲的做法,也期盼法官能像他一樣,聲請釋憲的同時,停止審判。

再看徐自強案件在大法官釋字582號後,歷經更九審,終判無罪,都是大法官該號解釋給了一線生機;誠如律師高榮志所言:歷審法官的審理壓力與其說是來自外界的批評,不如說是不知如何適當糾正司法錯誤的壓力,因此法官的道德勇氣彌足珍貴,我們要給了這等法官拍手叫好。行政法院被戲稱敗訴法院,亦在行政法院法官不肯糾正司法錯誤的壓力。

關於稅務案件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過往實務見解多採取裁決主義致撤銷復查決定,再為適法行政處分,但原處分仍存,使人民陷於反覆之爭訟程序中,在我國稅法並沒有打官司打的是復查決定,概念來自德國及日本,但德國及日本都採原處分主義,亦即以撤銷原處分為原則,但移置台灣卻變了樣,97年裁字第4235號裁定兼採裁決主義及原處分主義即判決主文除載明原處分含復查決定撤銷外,均指撤銷復查決定而言;台北高等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33號判決仍採裁決主義,原核課處分並未被撤銷,致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系爭案件之核課權長期時效未消滅,租稅法律關係長期陷於不安定。判決字號是『更』是,台語的ㄍㄥ,意即卷宗要用抬的。台灣自許為民主國家,理應為民前鋒,不該開民主倒車,參考外國立法例,卻背道而馳,徒然落人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