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欺騙社會大眾的新聞稿

(Tony/台北)

貴報「瓜分檢舉獎金官員插一腳?」一文,針對此一新聞稿特投書貴報,一起揭發財政官員的罪證。無人不知贈與是人民對自己財產處理的的法律權力,國人包紅包是一種禮數,如結婚、搬新家等是天天在社會上發生,本來是很正常的民俗習慣,國稅局強行以非贈與的其他名目對太極門開單課稅,於法無據。國稅局只要能升官發財、拿到查稅獎金,更是什麼壞事都做得出來,國稅局官員帶頭不斷的瞞上欺下,搶奪民產已成為不肖稅務人員的職業,舉個例子給全國大眾知道:

這一份是財政部稅賦署發佈的新聞稿(http://www.mof.gov.tw/engweb/ct.asp?xItem=14534&ctNode=626&mp=2 )
因為民眾反對稅務人員獎金制度,因而新聞稿回應社會大眾。新聞稿重點:「有關近日報載稅務人員為獲得獎金而違法課稅,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乙節,…查緝人員必須依據相關之作業規定辦理,且現行「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要點」對於查緝人員每案所領取之獎金,訂有最高額之限制,金額不大(無舉發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舉發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云云」。

經查財政部及所有法規根本就沒有「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要點」,現行法律只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3),條例有八條,其中也沒有新聞稿所說的「無舉發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舉發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的規定。查了老半天只發現「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13),辦法第 8-1 條: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的規定。

以上例子代表財政部某些單位連新聞稿都敢公然說謊、張冠李戴。獎金是他們每天都在處理的事還膽敢如此,百姓的稅捐那就可想而知了,稅捐改革需要全民一起來監督,切勿再姑息養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