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快廢止行政機關限制出境規定

文/王英英/公教退休(台北市)

報載『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上午與中華人權協會舉行公聽會,呂學樟說,根據財政部統計,目前約有2萬人因為欠稅、欠費被限制出境,造成國人妻離子散等違反人權問題,稅捐機關只要認定納稅人欠稅達到一定金額,不用裁量與調查,就一律限制出境,已違反《稅捐稽徵法》,是裁量的怠惰。

呂學樟痛批,這種行為跟押人討債一樣,欠缺正當性,有如稅法上的白色恐怖。因此他將修《稅捐稽徵法》,未來是否限制出境,改由法官審查,且還需要加上其他要件,不要再單憑欠稅到一定金額就限制出境』。

誠如呂委員學樟所說,國稅局依稅捐稽法第二十四條對達一定欠稅金額即賦予限制出境的行政處分,其他條件付之闕如,行政裁量權擴大的結果,無異押人取財,而羈押,依刑事訴訟法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行使羈押權須敘明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再者刑事羈押有終了時,相形之下,行政機關一手遮天,一紙公文,陷入長久居留,有人終其一生就因限制出境,而與家人永難相逢,這豈是民主法治時代所樂見。

法規本應與時俱進,大法官解釋案免去檢察官的羈押權,同樣的也應解除國稅局的限制出境權,並配合兩案公約的制定,廢止稅捐稽徵第二十四條限制出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