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課稅了嗎?

  文/郭羽玲/助理(台北市)

報稅季來臨,納稅是人民應盡義務,但稅捐機關卻利用這個藉口,無限上綱的逼迫人民繳不應該繳的稅,再以用永遠駁回敗訴的復查、訴願、訴訟之行政救濟迴圈,使人民陷於無止盡的痛苦輪迴。

知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因稅捐機關誤植不存在的眼鏡行,把自用住宅變營業用來課徵房屋稅,陳長文律師溢繳房屋稅長達15年。發現後,他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金,但稅捐機關認為只能退5年。

陳長文提訴願,被訴願會駁回,提行政訴訟,結果敗訴。最後立委看不過去提案修法,誕生知名的「陳長文條款」,即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只要政府機關課錯稅,退稅無年限,並按日加計利息退還。修正案通過一年後,全國共有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含利息共3.5億元。

憲法除了規定人民應盡的義務,同時也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而公務員則是落實保障人民最重要的一環,公務員若不依法行事,甚至會成為侵害人權的元凶。看看如此熟稔法令的陳長文律師,稅捐機關犯錯侵害他的財產權,但透過行政救濟管道也無法還他公平正義,明顯的行政救濟制度失靈,而且可以看到憲法保障的訴願與訴訟權,實質上並未得到保障。

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但似乎不曾聽過有稅務員因此而被懲戒,是否國家對於公務員的查核、懲戒沒有落實,以致於稅務人員屢屢出錯而絲毫不在意,因為上頭會包庇,再來還可躲在行政體系「官官相護」這把大傘下,如此一來白紙黑字的法條已不是法律,公務員說的做的才是法律,這樣的人治政府,人民將無所適從,人權將如風中殘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