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不是為行政機關背書

文/王小雲/退休公務員(台北市)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簡稱兩公約,已是國內法的層次,且依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於施行法後兩年內修正不符兩公約的法規,財政部大言不慚表示,沒有不符的,但前年十二月立法院召開的公聽會即明指稅捐稽法第二十四條限制出境規定,不符合兩公約的規定,應保留法官的裁決權,且行政機關除應遵守稅額比例外,也須行政裁量,會議上財政部同意修正。但一年過後,財政部一再擺出高姿態,始終沒提出修正案,原來張盛和被選為第一名惡人,其來有自。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稅委員會主任委員施中川在去年12月9日兩公約與賦稅人權論壇也指出,兩公約既已成為國內法,稅捐機關就要合乎該公約所揭示合目的性,也就是人民聲請司法救濟可有效解決問題,且雙方地位平等,但台灣的稅務訴訟案件最為人詬病的是稅務不平等:

1.行政法院很少援引兩公約。

2.行政法院淪為敗訴法院,即勝訴率只有1%~2%。

3.行政訴訟勝訴,行政法院交稅務機關另為適當處分,令人沮喪的是稅務機關撤銷復查處分,而不是原處分。

    日本的行政訴訟案件是以撤銷原處分為原則,例外才是撤銷課稅處分,同樣是大陸法系國家,何以會如此不同。台灣採撤銷復查決定的課稅處分,如此一來,稅單淪為萬年稅單,人民不勝困擾,為解決長年累月稅務案件,蘇友辰律師建議參照稅務旬刊所載,仿照刑事妥速審判法,於稅捐稽徵法增訂第21條之1的妥適法條文,以解決長年訟累,民安國乃富也,這卻是號稱務稅專家的第一惡人張盛和不會想到,只因其心只為惡,不為善。

    再者,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是不爭的事實,卻為此纏訟18年,早在96年7月13日已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捐、無違反稅捐稽法都已確定,國稅局卻死纏瀾打,誠如葛克昌教授所言,行政法院採二級制,亦即是事實審,不再是法律審,可自行審查,不必發回原處分機關自為處分,有權就有責,而不是為行政機關背書,才不負民所託付,做到真正「為民著想」,而非第一惡人張盛和做到「苦民所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