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土徵案 大法官解釋的背後更值探討

今年(104年)9月25日,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32號解釋,宣告美河市土地徵收案所依據的大眾捷運法以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中,有關允許徵收捷運旁的毗鄰地用來聯合開發之條款違憲,即日起不予適用。本案是繼文林苑案件引發的釋字709號解釋後,兩年內大法官對於政府進行強制土地徵收的作為作出憲法解釋,這兩個釋字案相當程度是限縮了政府徵收地土地的權限,而還給土地所有權人應有的公平正義,然這號解釋令後續所引發的漣漪,或許是這號解釋令背後更值得探討的議題。

首先是國內各大媒體針對本號解釋文訂定了諸如「美河市土地徵收案違憲」等標題,一時間大家紛紛揣測台北市政府將面臨天價賠款之可能,緊接著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蘇永欽公開場合甚至投書媒體澄清本號解釋令非關美河市土地徵收案的合憲性,僅針對政府以土地開發之名義而對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可以徵收的規定,不予適用,而美河市之土地為機場捷運用地,非屬毗鄰地,甚至還進一步指出美河市案無法進行再審。而後更有部分學者專家對於蘇永欽之言論表示意見,認為其發言已逾越司法院副院長之職務分際,更侵犯媒體評論大法官解釋文之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有不適任之嫌。

姑且不論蘇永欽副院長認定的美河市案無法聲請再審之理由正確與否。做為一個已窮盡所有審級救濟途徑後,只剩下聲請大法官釋憲為唯一救濟途徑的當事人而言,能在每年五六百件的釋憲申請案中獲得青睞受理成為每年少數十幾件中的一件已屬不易,而再獲得大法官做出違憲認定更是難得,雖然我國的釋憲制度並非針對個案審查違憲而是針對法規命令是否違憲來進行審查,但在此情況下當事人獲得了違憲審查的結果,卻不能用在其個案循正常救濟管道再為法院所審理,那這樣的釋憲案對當事人有何實益呢?

我國在釋憲的實務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條、第七條和第八條之規定,聲請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由此可知,要符合聲請釋憲的條件,必須是用盡所有審級救濟途徑後,並取的最終敗訴判決後,才可以聲請釋憲,因此一個敗訴確定的當事人所聲請的釋憲案獲得違憲審查的結果後,竟然無法讓其案件依據釋憲結果重啟訴訟程序,這樣矛盾的結果如何讓人信服呢?也難怪當蘇副院長之言論一出,即受到不少的批判。

近年來土地徵收正義的議題,自大埔案、文林苑案、中科徵地案等事件後,已逐漸獲得社會的大部分共識,只要是程序或目的不正當的土地徵收案,都能獲得國人關注與同情,因此大法官順應時勢做出732號解釋,倒也不出人意外。然此號解釋案中經多方折衝與妥協的現象卻是斧鑿斑斑,15名大法官中,除了主席司法院長賴浩敏外,竟有13名大法官另以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發表意見。

而其中更弔詭的是,蘇永欽大法官認定本號解釋屬「合憲法律解釋」之意見竟與其他幾位大法官認定「違憲」之意見竟都是「協同意見書」。解釋文中並未對任何法條宣告違憲,僅以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的毗鄰地規定做出「不予適用」的結論,無怪乎蘇副院長將本號解釋視為係將法條做限縮解釋後而做出「合憲」的認定,因此認為聲請當事人無法依本解釋聲請再審,惟此一見解似乎與其他大法官之意見不同,是否再引發爭議,尚待後續觀察,然值得注意的是,多數意見在個別的協同意見或部分不同意見書中,很多都指謫了本號解釋之結論與論述的理由多有矛盾,更可窺見大法官們多僅對結論表示同意,但對論理過程與案件的其他爭議,均有個別的意見。

事實上本案最該論述的根本核心,應該在於政府對於人民私有土地的徵收究竟應嚴格限制在憲法第108條所規定的公用徵收,或是可以擴及到公益徵收,而若允許公益徵收,這個公益的定義為何?其範圍應界定在哪裡?而本件釋字案之原案件所涉及到的除了公益外,還牽扯了私益,雖然這個私益是建構在公益的基礎上所發生。然牽扯到私益的案件,土地之徵收是否該有一明確的標準或是審查的基準呢?很可惜地,在本號解釋中,大法官似乎並無企圖做出開創性的見解,仍然謹守在各家平衡的保守論理下做成結論,對於成為日後相類似案件處理的準則,仍力有未逮。

此外,對於聲請人另外主張的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係阻卻了當事人獲得聽證或表達意見的機會,因而有違憲之虞的請求,多數意見卻僅以該條款未經終局裁判適用為由,而不予受理。明顯地,大法官顯然對於維護人民財產權之正當程序等問題不想碰觸,此一消極的不作為實在白白浪費了一次以憲法高度對於政府機關侵害人民財產權之程序正義問題提出論述的機會。相當程度上,大法官似乎對於政府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之議題上,無法達成共識,讓人非常的遺憾。

平心而論此號解釋雖然守成有餘,而開創性不足,但幾位大法官於其個別意見書中的論述仍有相當的啟發性,例如陳新民大法官引用了義大利政治家馬基維利的文章「國家不論用任何手段強奪人民的財產,人民手中必然握有一把復仇的匕首」,認為政府不應當藉著徵收人民的土地來充實國庫,否則「肥了國家、瘦了人民」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背道而馳。

憲法的正義觀與保障財產權的價值,是否應以世俗的功利觀點來做衡量的標準?若一昧的以比例原則檢視公益與受損的私益,將會造成擁有土地的一方,永遠都是輸家。羅昌發大法官則補充說明了土地的徵收除了剝奪人民財產權外,更涉及了影響居住自由的問題。並且對於多數意見決議不受理的聽證程序問題亦提出批判。而李震山大法官於任期內所做的這最後一件解釋案中所引用詩人顧城詩句的真情告白,或可做為人民所期待的司法正義護衛人民權利的最佳註腳:我想塗去一切不幸,我想在大地上畫滿窗子,讓所有習慣黑暗的眼睛都習慣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