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刑事執行人員責任險」 人權不保險

冤獄賠償過去係由國庫支付,在輿論紛紛反映不該由全民買單下,按照新的「刑事補償法」,若檢察官或書記官計算錯誤當事人刑期,應賠償當事人每天約三千到五千元,會先由國庫支付,政府再向有過失的檢察官或書記官求償。高檢署已要求產險公會研發出「刑事執行人員責任保險」,未來檢察官與書記官執行刑事案件當事人時「算錯刑期」的風險可轉嫁由保險負擔理賠。目前已有兆豐及新光產險開發相關保單,近期會送到保險局核准後,最快在今年內會推出。

產險公會理事長戴英祥表示,台灣法律制度完備,但誤判刑期還是時有所聞,在高檢署要求下,金管會要求產險業研發新保單,轉嫁「冤獄賠償」案件向檢察官求償的風險。我們相信檢察官多半「非故意」算錯刑期,然執法人員最重要的是專業與人權素養,對於箝制人身自由的冤獄,其傷害是無法回復的,金錢的賠償乃在不得已情況下的做法,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度不高,檢察官有了這張「保心安」保單,是否會減損其敬業之精神,民眾心中難免疑慮。

「刑事執行人員責任險」對象是各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五個高分檢的執行科檢察官和書記官,保費由檢察官及書記官自付,若確定某刑事案是「冤獄」,國庫在支付受害者賠償金額後,將改為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但須誤判刑期的檢察官先行投保為前題,若保額一百萬元、年保費要三千元。我們要問,國庫支付受害者賠償金後,如何確保保險理賠?若己知犯錯還沒被發現,趕快去投保,賠不賠呢?而保險屬於契約行為,此項保險並沒有強制性,也可以不保,有書記官說,薪水不高,希望保費不要全由自己出,想爭取由其他津貼來負擔部分保費。我們認為,政府若同意核發這樣的變相津貼,勢必又要增加國庫的支出,還不是全民在為他們犯的錯失買單?!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說,法院的民事執行人員目前已有責任險保單,在強制執行民事案件,例如查封財產、拍賣房地產若有疏失,造成民眾損失時,由保險公司理賠。吳陳鐶解釋,依現行制度,算錯刑期或執行不當造成受刑人白白坐牢,受刑人可以請求冤獄賠償,由國家先賠償,再回頭向造成錯誤的執行科檢察官、書記官求償。未來檢察官或書記官買了責任險後,若不小心出錯,就由保險公司理賠當事人的損失;檢察官、書記官不會再面臨國家的求償。如此一來,執法人員少了被直接追究失責的壓力,民眾的人權保險不保險呢?我們認為兩者是不可以比照的。

「司法為民」,財產損害可以回復,人身自由受害,心靈受創無法回復。我們認為自由無價、人權至上,執法人員肅己應自我要求零錯誤,執法單位主管都有多年的歷練,要有法學素養,更應著重執法人員的在職訓練及嚴格考核,追求法條背後的精神意義,必須重視人性尊嚴、人權保障。措施上,不應在為「自己人」減輕責任壓力,而是要在制度面設定完備的退場機制,賞罰嚴明,讓人權能有多一層的保障,才是真正的司法為民。